112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1. A判決斟酌 A 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
  2. B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 B 地是基於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復謂被上訴人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 B 地有理由,前後矛盾
  3. C參與辯論之法官為甲、乙、丙,參與判決之法官為甲、乙、丁
  4. D上訴人係未成年人,在未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下,第二審法院逕為本案判決

正解 A — 判決斟酌 A 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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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上訴理由分為當然違背法令與其他事由兩類,後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1 項規定:「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A) 所指之判決斟酌書證而違背證據法則,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當否,並非《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各款所列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判決斟酌書證所為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不在《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各款之列,依同法第 469-1 條第 1 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2. (B)

    判決理由前後矛盾,該當《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屬當然違背法令,無須經許可。

  3. (C)

    參與辯論之法官與參與判決之法官不同一,違反直接審理原則,該當《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1 款所定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無須經許可。

  4. (D)

    上訴人為未成年人而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該當《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4 款所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無須經許可。

涵攝步驟

  1. 先把《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各款讀成一張封閉清單,逐一比對:(C) 落在組織不合法、(D) 落在未經合法代理、(B) 落在理由矛盾。
  2. (A) 所述之證據取捨違誤不落在任何一款,因而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1 項的許可制。

記憶點

第三審上訴理由分兩類:落在當然違背法令各款者無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落在各款以外者才須經許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解法是把一條清單讀完再比對。《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1 款規定:「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2 款規定:「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4 款規定:「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5 款規定:「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逐款讀完之後,本題的比對就很清楚:(C) 的參與辯論法官為甲乙丙而參與判決法官為甲乙丁,違反直接審理原則而使法院組織不合法,落在第 1 款;(D) 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落在第 4 款;(B) 的判決理由先認有權占有復認返還請求有理由,落在第 6 款。三者都是當然違背法令,依法無須經許可。

(A) 則不同。判決斟酌書證所為之事實認定是否違背證據法則,屬於一般的判決違背法令,並不在上開各款之列,因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1 項的許可制。許可的實質標準有《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立法者以法之續造、裁判一致性與原則上重要性三項標準,把第三審的功能導向法律見解的統一,而不是個案事實的再次審查。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四個選項都是真正的違法事由,差別只在要不要經過許可這道門;考生若只判斷有無違法,四個選項就會看起來都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判決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之區辨、專屬管轄違背在事實審未爭執時的處理,以及第三審上訴須委任律師之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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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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