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因應公司資本與組織之需求,甲身為 A、B、C、D 四間公司之律師,就客戶需求之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為有限公司,想轉換公司型態,甲建議 A 公司必須取得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後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向公司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2. BB 公司為兩合公司,想轉換公司型態,甲建議 B 公司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變更章程,將該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 CC 公司為家族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轉換公司型態,甲建議該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4. DD 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想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甲建議 D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為之

正解 C — C 公司為家族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轉換公司型態,甲建議該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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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變更組織的法定門檻。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而不是以股東會的出席與表決權成數決議為之。(C) 改以股東會的出席與表決權成數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該項不合,其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A) 敘述正確。

  2. (B)

    《公司法》第 126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B) 敘述正確。

  3. (C)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所定的要件是全體股東同意,(C) 改以股東會的出席與表決權成數為之,敘述錯誤。

  4. (D)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1 項規定:「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D) 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A 公司為有限公司,對應《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
  2. B 公司為兩合公司,對應《公司法》第 126 條第 4 項;
  3. C 公司要變成閉鎖性公司,對應《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的全體股東同意,其建議不符;
  4. D 公司要變回一般公司,對應《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1 項。

記憶點

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要全體股東同意,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變回非閉鎖性只要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1 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本題把四條變更組織的規定排在一起,關鍵在於各自的同意主體與成數不同。《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所定的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門檻是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並非人數過半數;《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使少數不同意股東不致阻卻變更。變更組織的對外程序則規定在《公司法》第 107 條第 1 項的通知及公告,《公司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是債權人保護的核心。

兩合公司部分,《公司法》第 126 條第 4 項的門檻是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126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給不同意股東一個退場口。

閉鎖性公司的兩個方向是本題的核心對照。進入閉鎖性的方向,《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要求全體股東同意,理由在於閉鎖性公司的股份轉讓受限、股東退場困難,涉及全體股東權益的重大變動;《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2 項規定:「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離開閉鎖性的方向,《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1 項採股東會決議,成數為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這四條放在一起看,可以整理出一個判準:同意主體愈是全體、程序愈重的,通常是股東退場愈困難的方向。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性提高,因此《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只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兩合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牽動無限責任股東的責任型態,《公司法》第 126 條第 4 項提高到三分之二並允許不同意者退股;進入閉鎖性公司則因股份轉讓受限而要求全體股東同意;離開閉鎖性公司回到一般型態,股東的處分自由反而擴大,《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1 項因此降回股東會決議即可。

另外要注意的是,變更組織與變更登記是兩件事。《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3 項規定:「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這是強制變更的情形,與第 1 項的任意變更不同;未辦理者,《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4 項並定有責令改正、按次處罰乃至命令解散的效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的全體股東同意改寫成三分之二同意,或把《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1 項的出席與表決成數對調;也會把《公司法》第 107 條第 1 項的分別通知及公告改成僅公告,或把《公司法》第 126 條第 5 項的書面聲明退股刪掉。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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