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
- A依公司法第 173 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
- B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 C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但未兼任該公司董事
- D法院依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選任之臨時管理人
正解 A — 依公司法第 173 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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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上公司負責人的範圍,包括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的列舉。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的少數股東,並未見於這兩項所列的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因此不是公司負責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該股東未列於《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非屬公司負責人,(A) 為正解。
- (B)
《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所定聲請法院選派的檢查人,即《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C)
有限公司的經理人屬《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無兼任董事並不影響。
- (D)
《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由法院選任的臨時管理人,即《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涵攝步驟
- 先定性各選項身分為少數股東、檢查人、經理人、臨時管理人;
- 再逐一比對《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名單;
- 後三者都在名單內,少數股東不在名單內,故答案為 (A)。
記憶點
《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把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列為職務負責人,自行召集股東會的少數股東不在其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是當然負責人,以公司種類定其人選,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是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其負責人身分不以執行特定職務為前提。《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則是職務負責人,其身分附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限制,離開職務範圍就不是負責人。這兩項的差別是本題設計的第一層陷阱。
第二層陷阱在於,《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的前段列舉是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適用於各種公司;後段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則冠有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限公司的經理人是負責人,理由來自前段而非後段,(C) 特別點出未兼任董事,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誤以為有限公司只有董事才是負責人。
另一個要件是選任來源不影響身分。《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的檢查人由法院選派、《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第 1 項的臨時管理人由法院選任,都不是股東會選出來的,但《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只問身分與職務範圍,不問選任機關。《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正說明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受有義務拘束,與其負責人地位相呼應。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的是實質董事,其法律效果是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屬責任的擴張,與第 1 項、第 2 項的負責人定義體例不同,宜分開記憶。
本題四個選項的另一條檢查線是職務範圍。《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的職務負責人只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因此檢查人於檢查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以外的行為,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以外的行為,都不是以負責人身分所為。《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的檢查人檢查範圍是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第 1 項的臨時管理人則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兩者的職務範圍都寫在條文裡,可以直接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公司法》第 173 條第 4 項的自行召集股東會股東、股東會主席、或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2 項受命召集股東會的監察人放進選項,測驗考生是否守住《公司法》第 8 條的列舉;也會把清算人、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交錯排列,測驗考生記不記得哪幾種身分冠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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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