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0 題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經營則均委由總經理決定。董事均事務繁忙,為求簡便,已修改章程允許公司董事會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對於法務經理之聘任案,公司欲採用書面會議決定,5 名董事中有 3 名贊成採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同意此一聘任案。其餘 2 名董事不贊成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反對此一聘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次會議合法,因章程已規定得採取書面會議
  2. B本次會議不合法,贊成採書面會議之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
  3. C本次會議不合法,因未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4. D本次會議合法,因已有過半數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正解 B — 本次會議不合法,贊成採書面會議之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的法定要件。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該項有兩道門檻,一是章程須訂明,二是須就當次董事會議案經全體董事同意。A 公司雖已修改章程允許董事會採書面會議,但 5 名董事中有 3 名贊成採書面方式,其餘 2 名不贊成,未達該項所定的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書面會議因此不合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章程訂明得採書面方式只是《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第一道門檻,該項另要求就當次議案經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有 2 名董事不贊成,(A) 敘述錯誤。

  2. (B)

    贊成採書面方式的董事人數未達《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所定的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會議不合法,(B) 敘述正確。

  3. (C)

    《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聘任案本身適用該項的過半數決議,並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贊成,(C) 敘述錯誤。

  4. (D)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全體董事同意是採行書面方式的程序要件,與議案本身的表決成數是兩件事;本次會議在程序上即不合法,(D) 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章程訂明,對應 A 公司已修改章程;
  2. 要件二為就當次議案全體董事同意採書面方式,對應 5 名董事中僅 3 名贊成而 2 名反對,要件不成立;
  3. 結論為本次書面會議不合法,理由是贊成採書面會議的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董事會書面決議,章程訂明之外還要就當次議案經全體董事同意,少一票就不能不實際集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205 條處理的是董事會的出席方式,第 1 項本文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親自出席是原則,其後各項則是逐層放寬。第 1 項但書允許章程訂定由其他董事代理;《公司法》第 205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視訊出席只要以視訊會議為之即可,不需要章程訂明,也不需要全體董事同意;到了第 5 項的書面決議,因為完全不實際集會、沒有討論過程,所以門檻最高,必須章程訂明並經全體董事同意。第 6 項則接上效果,《公司法》第 205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兩層決議混在一起。第一層是要不要用書面方式開會,門檻是全體董事同意;第二層是議案本身要不要通過,門檻是《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的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3 票贊成在第二層看起來足夠,但第一層沒有過關,會議本身就不合法,第二層的計算根本用不到。(D) 正是想引誘考生跳過第一層。

適用對象也是要件之一。《公司法》第 205 條第 7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本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才有書面決議的空間。

易混淆條文對照:股東會的視訊會議規定在《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第 1 項本文:「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與《公司法》第 205 條第 2 項的董事會視訊並列可以看出,視訊出席在兩種會議都採章程或會議方式的低門檻,真正被嚴格對待的是完全不集會的書面決議。

董事會的另一個出席變體是代理出席。《公司法》第 205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公司法》第 205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代理出席與書面決議的差別在於,代理出席仍有實際集會與討論,只是本人不到場;書面決議則完全沒有集會,因此門檻才會提高到全體董事同意。把這三種方式排成一列,親自出席是原則,視訊出席與代理出席是集會方式的變體,書面決議則是集會本身的免除。本題題幹寫公司主要營運地點在海外、日常業務均委由總經理決定,是用來鋪陳為什麼要修章程採書面會議,並不影響法律判斷。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A 公司改成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第 205 條第 7 項即排除書面決議;或把不贊成的董事改成同意採書面方式但就議案投反對票,此時會議程序合法而議案依《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的成數決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商事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