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 900 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 720 萬元,該屋並經 A 公司鑑價,其保險標的價值為 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就甲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
  2. B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但就甲為減輕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共計 1,320 萬元
  3. C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然其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共計 1,000 萬元
  4. D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共計支付 1,080 萬元

正解 D —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共計支付 1,08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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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擔,以及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的比例償還。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對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元的比例為三分之二,房屋損失 900 萬元按此比例計算為 600 萬元。《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甲支出的必要費用 720 萬元按同一比例計算為 480 萬元。兩者合計 1,080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就必要費用的償還定有比例計算方式,(A) 主張全額償還 720 萬元,且未計入房屋損失,錯誤。

  2. (B)

    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按三分之二的比例償還 480 萬元,(B) 就必要費用主張全額償還,錯誤。

  3. (C)

    《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該項明定合計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C) 以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為給付上限,錯誤。

  4. (D)

    房屋損失部分 600 萬元,必要費用部分 480 萬元,合計 1,080 萬元,與《保險法》第 77 條及第 33 條第 2 項的計算相符,(D) 正確。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依《保險法》第 77 條計算比例,1,000 萬元除以 1,500 萬元為三分之二;
  2. 步驟二,依《保險法》第 77 條計算損失賠償,900 萬元乘以三分之二為 600 萬元;
  3. 步驟三,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計算費用償還,720 萬元乘以三分之二為 480 萬元;
  4. 步驟四,相加為 1,080 萬元。

記憶點

不足額保險下,損失依《保險法》第 77 條按比例賠,施救費用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也按同一比例償還,而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兩者合計可以超過保險金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本題要拆兩個獨立的給付項目。第一個是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其計算規定在《保險法》第 77 條,要件是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效果是保險人的負擔按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比例定之,並保留契約另有訂定的空間。第二個是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的費用,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施救費用,其請求權基礎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計算方式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兩個項目各自計算,最後相加。

《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後段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該項明定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理由在於施救費用是被保險人為保險人利益而支出,若讓保險金額吸收這筆費用,被保險人反而會沒有動機採取減輕損害的措施。(C) 就是把這一段刪掉之後編出來的選項,600 萬元與 480 萬元兩個分項正確,錯的是上限與 1,000 萬元的合計。

《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則說明,施救費用的償還同樣受不足額保險的比例拘束,因為被保險人就未投保的部分本來就是自己承擔風險,施救行為的利益也有一部分歸於自己。兩項合起來看,比例限制存在,保險金額上限不存在。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該條所稱最高額度是就損失賠償而言,與《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施救費用不受保險金額拘束並存,這正是 (C) 想製造的混淆。《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則處理未經約定價值時按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計算的情形。

要件拆解之二:《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費用要件有三,一是支出人須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二是所為須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三是費用須由該行為所生。本題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支出 720 萬元,題幹已明示為必要費用,三個要件都成立。必要性的判斷以支出當時的情狀為準,而不是事後回頭看有沒有真的減少損失。

《保險法》第 77 條的要件則有二,一是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二是契約未另有訂定。本題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元,前者成立;題幹未提及契約另有訂定,因此適用法定的比例分擔。實務上常見的第一損失保險條款即屬契約另有訂定,一旦約定,保險人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全額賠付而不按比例分擔,答案會完全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保險金額改成等於保險標的價值,比例即為全部;或把費用改成非必要支出,即不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範圍;也可能把損失改成全部損失 1,500 萬元,此時比例計算後為 1,000 萬元。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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