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 900 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 720 萬元,該屋並經 A 公司鑑價,其保險標的價值為 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就甲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
- B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但就甲為減輕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共計 1,320 萬元
- C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然其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共計 1,000 萬元
- D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共計支付 1,080 萬元
正解 D —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共計支付 1,08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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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擔,以及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的比例償還。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對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元的比例為三分之二,房屋損失 900 萬元按此比例計算為 600 萬元。《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甲支出的必要費用 720 萬元按同一比例計算為 480 萬元。兩者合計 1,080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就必要費用的償還定有比例計算方式,(A) 主張全額償還 720 萬元,且未計入房屋損失,錯誤。
- (B)
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按三分之二的比例償還 480 萬元,(B) 就必要費用主張全額償還,錯誤。
- (C)
《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該項明定合計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C) 以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為給付上限,錯誤。
- (D)
房屋損失部分 600 萬元,必要費用部分 480 萬元,合計 1,080 萬元,與《保險法》第 77 條及第 33 條第 2 項的計算相符,(D) 正確。
涵攝步驟
- 步驟一,依《保險法》第 77 條計算比例,1,000 萬元除以 1,500 萬元為三分之二;
- 步驟二,依《保險法》第 77 條計算損失賠償,900 萬元乘以三分之二為 600 萬元;
- 步驟三,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計算費用償還,720 萬元乘以三分之二為 480 萬元;
- 步驟四,相加為 1,080 萬元。
記憶點
不足額保險下,損失依《保險法》第 77 條按比例賠,施救費用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也按同一比例償還,而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兩者合計可以超過保險金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本題要拆兩個獨立的給付項目。第一個是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其計算規定在《保險法》第 77 條,要件是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效果是保險人的負擔按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比例定之,並保留契約另有訂定的空間。第二個是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的費用,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施救費用,其請求權基礎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計算方式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兩個項目各自計算,最後相加。
《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後段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該項明定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理由在於施救費用是被保險人為保險人利益而支出,若讓保險金額吸收這筆費用,被保險人反而會沒有動機採取減輕損害的措施。(C) 就是把這一段刪掉之後編出來的選項,600 萬元與 480 萬元兩個分項正確,錯的是上限與 1,000 萬元的合計。
《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則說明,施救費用的償還同樣受不足額保險的比例拘束,因為被保險人就未投保的部分本來就是自己承擔風險,施救行為的利益也有一部分歸於自己。兩項合起來看,比例限制存在,保險金額上限不存在。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該條所稱最高額度是就損失賠償而言,與《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施救費用不受保險金額拘束並存,這正是 (C) 想製造的混淆。《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則處理未經約定價值時按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計算的情形。
要件拆解之二:《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費用要件有三,一是支出人須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二是所為須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三是費用須由該行為所生。本題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支出 720 萬元,題幹已明示為必要費用,三個要件都成立。必要性的判斷以支出當時的情狀為準,而不是事後回頭看有沒有真的減少損失。
《保險法》第 77 條的要件則有二,一是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二是契約未另有訂定。本題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元,前者成立;題幹未提及契約另有訂定,因此適用法定的比例分擔。實務上常見的第一損失保險條款即屬契約另有訂定,一旦約定,保險人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全額賠付而不按比例分擔,答案會完全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保險金額改成等於保險標的價值,比例即為全部;或把費用改成非必要支出,即不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範圍;也可能把損失改成全部損失 1,500 萬元,此時比例計算後為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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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