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0 題

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付。爭議經調解後,乙勉為同意支付半價,惟刻意不肯支付現金,而開立 3 個月期本票予甲,意圖刁難;甲以乙之配偶丙須擔任票據保證人為條件,而答應接受本票。本票到期後,乙仍不願支付,甲依票據法及司法實務,可如何救濟?

  1. A甲得向乙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丙財產
  2. B甲得逕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3. C甲於向乙追索無效後,得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4. D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

正解 D — 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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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法》第 123 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相對人範圍,以及票據保證人的責任。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文義所指之相對人為本票發票人,司法實務因而認為此一非訟程序不及於本票保證人。丙既在本票上簽名為乙之保證人,甲對乙、丙均得行使追索權(票據保證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惟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為發票人乙之財產,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之聲請對象為本票發票人,本選項將保證人丙之財產一併納入裁定後強制執行之範圍,逾越該條文義。

  2. (B)

    錯誤。乙為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 條正是甲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本選項既排除對乙之追索,又把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移為丙,兩處均有誤。

  3. (C)

    錯誤。票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並無先後之別,甲不必先向乙求償未果才能向丙追索(票據保證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且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亦非丙。

  4. (D)

    正確。甲對本票發票人乙與在票上簽名為保證之丙均得行使追索權;而依《票據法》第 123 條,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為本票發票人乙之財產。

涵攝步驟

  1. 要件(本票執票人)對應甲;
  2. 要件(票據上另有保證人簽名)對應丙為發票人乙之保證人;
  3. 要件(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對應甲對乙之追索;
  4. 效果(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對應以發票人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丙則不在《票據法》第 123 條所設之非訟程序之列。

記憶點

票據保證人在實體責任上與發票人並肩,但《票據法》第 123 條的裁定快車,載的是本票發票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票據法給執票人的一項程序上的優惠:執票人不必先經過冗長的訴訟,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即可據以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票據法》第 123 條所稱之裁定,就是循這一款進入執行程序的。

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123 條的要件有三——聲請人須為執票人、相對人須為本票發票人、須係行使追索權。三個要件之中,本題的爭點落在第二個。條文用的是本票發票人五個字,而非票據債務人或本票債務人,這個用語的選擇是實務限縮解釋的文義基礎。

實務見解之所以不把保證人納入,理由在於這是一種非訟程序:法院僅就票據形式要件為審查,不調查實體法律關係。發票人的責任由票面記載本身即可判斷,而保證人是否成立保證、保證的對象與範圍為何,往往涉及實體爭執,不宜以非訟程序處理。因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的多寡,而在於實務對該條相對人範圍所採的限縮立場。

票據保證的實體責任則完全是另一回事。票據保證是一種票據行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名之後即在實體法上承擔票據責任,其地位相當獨立(票據保證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因此本題並不是說丙不必負責,而是說甲要向丙求償,得走一般的訴訟或支付命令途徑,不能搭《票據法》第 123 條的便車。

本題的事實鋪陳也值得注意:乙開立三個月期本票是為了清償調解後所生的債務,而丙擔任保證則是甲願意接受該本票的條件。這些原因關係上的細節,並不影響票據責任的成立——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使得甲對乙、丙的請求權不因原因關係之爭執而受阻;乙縱使主張門鎖更換費用有爭議,也不能執此拒絕票款。

實務上,執票人若要對保證人取得執行名義,通常須另行提起票款給付之訴或聲請支付命令,這也是本題 (A)(B)(C) 都把執行對象寫錯的原因:它們把實體責任與程序優惠混為一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票據改成匯票,《票據法》第 123 條即無適用餘地;把丙的身分改成共同發票人,此時二人都是本票發票人而均得聲請裁定;或把爭點移到裁定的性質,測驗債務人得否於裁定確定後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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