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 105 年 4 月 1 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 105 年 4 月 10 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 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向 B 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 B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C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 D付款銀行 B 不得付款
正解 D — 付款銀行 B 不得付款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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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支票提示期限、撤銷付款委託與提示期限經過後付款人得否付款,三者要接著讀。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本件支票未記載發票地,依《票據法》第 125 條第 3 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在地即臺北市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桃園市不在同一省(市)區內,提示期限至 105 年 4 月 16 日止,丙遲至同年 4 月 18 日始為提示,已逾期。又《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甲既已通知 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B 銀行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即不得付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件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丙於 105 年 4 月 18 日提示,已逾該期限。
- (B)
錯誤。《票據法》第 132 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丙逾期提示,對背書人乙已喪失追索權。
- (C)
錯誤。《票據法》第 132 條所定喪失追索權之對象為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丙對發票人甲之追索權並不因逾期提示而喪失。
- (D)
正確。依《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B 銀行自不得對丙付款。
涵攝步驟
- 要件(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對應臺北市與桃園市;
- 要件(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對應期限至 105 年 4 月 16 日;
- 要件(逾期提示)對應丙於同年 4 月 18 日提示;
- 要件(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對應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通知 B 銀行;
- 效果對應付款人 B 銀行不得付款。
記憶點
《票據法》第 135 條管的是撤銷付款委託的時點,同法第 136 條第 1 款管的是期限過後還能不能付,兩條要連著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支票的付款委託關係是本題的骨幹。《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同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本題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桃園市,兩者分屬不同直轄市與縣市,適用第 2 款的十五日。
撤銷付款委託的時點限制規定在《票據法》第 135 條:「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甲於 105 年 4 月 10 日通知 B 銀行撤銷,該日仍在十五日的提示期限之內,故該撤銷在提示期限內對付款人不生拘束力;然而提示期限一旦經過,該限制即失所附麗,撤銷的意思表示隨之發生效力,這是實務處理此類案例的一貫方式。
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136 條柱句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該條的結構是原則加兩款例外——原則是期限經過後付款人仍得付款,例外是發票人已撤銷付款委託或發行滿一年。本題正落在第 1 款的例外。
把三條串起來讀,時間軸就很清楚:4 月 1 日發票、4 月 10 日撤銷(在提示期限內,對付款人尚不生拘束)、4 月 16 日提示期限屆滿、4 月 18 日提示(已逾期,且撤銷此時已生效)。B 銀行面對的是一張逾期提示且付款委託已被撤銷的支票,依《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不得付款。
追索權的部分則是另一條線。《票據法》第 132 條把逾期提示的不利益限縮在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理由在於發票人是支票的最終責任人,其資金原本就應保留於付款人處,不因執票人怠於提示而受更多保護;背書人則不同,逾期提示使其求償地位惡化,故法律讓其免責。本題丙對乙喪失追索權,對甲則否,(B)(C) 恰好各錯一半。
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該條處理的是追索範圍,與第 132 條的追索權存否分屬兩個層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發票地與付款地改成同一直轄市,提示期限縮為七日;把撤銷時點改到提示期限經過之後,測驗《票據法》第 135 條的射程;或把爭點移到發行滿一年,回到同法第 136 條第 2 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