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予丁時,丙於背書時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將使丙之背書不生效力?

  1. A將乙之背書塗銷
  2. B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
  3. C丙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
  4. D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

正解 D — 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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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法》第 36 條——哪一種背書上的記載會使背書本身不生效力。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36 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該條把三種情形分成兩類處理:一部背書與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效果是背書不生效力;附記條件之背書,效果則是條件視為無記載而背書仍然有效。丙於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係就票面 100 萬元中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依該條不生效力,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丙將乙之背書塗銷,依《票據法》第 38 條,其效果是被塗銷之背書人乙及其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免其責任,丙自己的背書並不因此而無效。

  2. (B)

    錯誤。《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丙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係該條所允許之記載,其背書仍屬有效。

  3. (C)

    錯誤。依《票據法》第 36 條,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丙所附之履約條件不生效力,而丙之背書本身仍然有效。

  4. (D)

    正確。依《票據法》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不生效力;丙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正是就 100 萬元票面金額之一部所為之背書。

涵攝步驟

  1. 要件(匯票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對應票面金額;
  2. 要件(背書就其中一部分為之)對應丙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
  3. 效果(背書不生效力)對應丙之背書無效。
  4. 相對地,塗銷前手背書、記載預備付款人、附記條件三者,依《票據法》第 38 條、第 35 條與第 36 條,均不使丙之背書歸於無效。

記憶點

《票據法》第 36 條對一部背書給的是不生效力,對附條件背書給的是條件視為無記載,同一條兩種效果別記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背書的核心功能是把票據權利完整移轉給後手,票據法因此對背書的形式與內容設有限制,目的在維持票據的流通性與單純性。

要件拆解:該條處理三種情形。第一種是一部背書,也就是就票面金額的一部分為背書;第二種是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也就是把同一票面金額拆給幾個被背書人;第三種是附記條件之背書。前兩種的共同問題是把一張票據的權利切碎,將使後續的提示、追索與拒絕證書作成無所適從,故法律直接否定其效力。

第三種情形的處理方式則不同。附記條件並不切割金額,只是讓權利的取得繫於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也讓背書無效,反而使善意受讓人失去保障,因此法律採取視為無記載的技術,把條件抹去而保留背書。這一組不同的效果,正是本題 (C) 與 (D) 的分界。

本題的其他兩個選項則各自對應到別的條文。《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該條的效果是使特定人免責,作用對象是被塗銷者及其後手,而不是塗銷者自己的背書效力。

預備付款人的記載則由《票據法》第 35 條明文允許,屬背書人得為的任意記載事項。這類記載不影響背書效力,是票據法賦予背書人的權能,用來在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提供備位的清償來源。

本題的陷阱在於四個選項都寫成丙背書時所為之行為,讓考生誤以為四者是同一層次的問題。實際上四者之中,落在《票據法》第 36 條所否定之一部背書態樣者為 (D),其餘三者分屬不同條文、產生不同效果,而且都不會使丙的背書歸於無效。

另一個值得一併整理的問題是:一部背書的效力究竟及於整個背書行為,還是止於超過的那一部分?《票據法》第 36 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該條就一部背書所連結的效果是背書不生效力,並未區分票面金額的哪一段。丙因此未有效移轉票據權利予丁,其自身也未因該背書而負背書人責任,這是與附記條件情形最大的差別——後者背書有效,背書人仍要負責。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 80 萬元改成把 100 萬元分別轉讓予兩人,同樣落入《票據法》第 36 條的不生效力;把附記條件改成記載禁止轉讓,改考背書人對後手責任的範圍;或把塗銷改由非執票人為之,回到同法第 17 條的塗銷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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