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期以私募股份之方式,籌措公司投資所需之資金。甲為此次 A 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購買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此次有價證券私募應經股東會通過,且公司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2 年內,分次辦理
  2. B此次有價證券私募,該公司之員工及原股東並無優先認購權
  3. CA 公司只要在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4. D若甲持有該私募有價證券尚未滿 3 年,得以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 2 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3 個月之方式賣出

正解 A — 此次有價證券私募應經股東會通過,且公司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2 年內,分次辦理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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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有價證券私募的決議、優先認購權排除、事後備查與轉售限制。

正解理由

本題選錯誤者。《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7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並依前項各款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分次辦理的期間為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A) 寫成二年,與該項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7 項,分次辦理的期間為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本選項誤植為二年。

  2. (B)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該柱句既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適用,員工與原股東即無優先認購權。

  3. (C)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5 項規定:「該公司應於股款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私募採事後備查制。

  4. (D)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43-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涵攝步驟

  1. 要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應 A 上市公司;
  2. 要件(分次辦理期間)對應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而非二年;
  3. 效果對應 (A) 之敘述與《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7 項不符,為錯誤選項。

記憶點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7 項的分次私募期間是一年,同條第 5 項的備查期間是十五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私募是相對於公開募集的籌資方式,其特徵是應募人有限、資訊揭露義務較輕,因而立法者以應募人的資格與人數來替代公開發行的揭露機制。《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同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同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人數上限則規定在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值得注意的是,第 1 款的專業機構投資人不計入這三十五人之內,因為其自我保護能力較強,不需要以人數限制加以保障。

要件拆解:私募的程序要件有三層——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出席過半數、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會召集事由中的列舉說明義務;以及價款繳納完成後的備查。同法第 43-6 條第 6 項柱句規定:「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左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這一項禁止臨時動議,是為了確保股東在開會前就知道要表決什麼。

分次辦理的規定則有兩處,容易混淆。同法第 43-6 條第 3 項就普通公司債的私募,定有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的規定;而同法第 43-6 條第 7 項則就依股東會決議進行的私募,定有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的規定。兩者的起算基準不同,期間則同為一年——(A) 的錯誤正在於把期間改成二年。

轉售限制是私募制度的另一半。若允許應募人自由轉售,私募的有限應募人結構就會被架空,因此《證券交易法》第 43-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同法第 43-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本題 (D) 所描述的即是同法第 43-8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之情形,其目的在容許小額、低頻率的私人間讓受,不致形成事實上的公開市場。

施行狀態方面,本題所引《證券交易法》各條,在 112 年 8 月本題考試當日已經施行;該法 112 年 5 月修正公布之條文中,另有部分條文定有較後之施行日期,不在本題所引之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應募人人數拉到三十五人以上,回到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把備查改成申報生效,測驗事後備查與事前申報的差別;或把轉售情形換成交付日起滿一年,回到同法第 43-8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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