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輪胎生產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故 A 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董事人數
- B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C法人為 A 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D若甲、乙、丙、丁、戊 5 人中有 2 人解任,則 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正解 B —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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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的人數下限、親屬關係限制與缺額補選。
正解理由
本題選錯誤者。《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同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該款所定之親屬範圍為二親等以內,(B) 寫成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與該款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A 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人數。
- (B)
敘述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2 款,該款所定之親屬範圍為二親等以內,本選項擴大為三親等以內。
- (C)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 (D)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7 項規定:「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A 公司 5 名董事解任 2 名,缺額已達三分之一。
涵攝步驟
- 要件(親屬關係範圍為二親等以內)對應 (B) 所稱之三親等以內與《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2 款不符;
- 要件(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對應 5 名董事解任 2 名,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記憶點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的親屬範圍是二親等以內,同條第 7 項但書的補選期限是六十日,這兩個數字最常被抽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是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組成的專門規定,其規範密度高於公司法,理由在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且分散,需要以法定的席次結構防止董事會被單一家族或單一法人股東實質掌控。
要件拆解的第一層是人數。同法第 26-3 條第 1 項把董事人數下限定為五人,這與公司法就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的三人下限不同,且屬強制規定,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這正是 (A)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
第二層是關係限制。同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配偶。」該項要求超過半數的董事席次之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換言之,具有此等關係者所占席次不得達到半數。同法第 26-3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監察人這一端的門檻較低,僅要求至少一席。
第三層是違反的效果。同法第 26-3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同法第 26-3 條第 6 項規定:「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可見立法者採取的是使當選失效或當然解任的自動化機制,不待主管機關另為處分。
第四層是缺額補選。同法第 26-3 條第 7 項採原則與例外的雙軌設計: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原則上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即可;但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時,情況較為嚴重,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本題 5 名董事解任 2 名,缺額比例已逾三分之一,落入但書。
法人股東代表的限制則在同法第 26-3 條第 2 項。該項明文排除《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適用,不再容許同一法人股東指派數名代表分別當選董事與監察人,目的在避免監察權形同虛設——監察人若與董事出自同一法人股東,其監督功能將被架空。
施行狀態方面,本題所引《證券交易法》各條,在 112 年 8 月本題考試當日已經施行;該法 112 年 5 月修正公布之條文中,另有部分條文定有較後之施行日期,不在本題所引之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親屬關係改成監察人與董事之間,回到同法第 26-3 條第 4 項的一席門檻;把解任人數改成 1 人,此時缺額未達三分之一而適用同條第 7 項本文;或把爭點移到違反關係限制的效果,回到同法第 26-3 條第 5 項與第 6 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