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市公司之某次審計委員會中,下列議案均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下列何項議案不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A經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案
  2. B財務主管甲之任命案
  3. C簽證會計師乙之委任案
  4. D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案

正解 A — 經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案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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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未獲審計委員會同意時得否改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而《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案落在第十款,被排除於替代門檻之外,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不得。該年度財務報告案即《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列事項,依同法第 14-5 條第 2 項不在替代門檻之列。

  2. (B)

    得。《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財務主管之任命屬第九款,非第十款。

  3. (C)

    得。《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簽證會計師之委任屬第八款,非第十款。

  4. (D)

    得。《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該議案屬第五款,非第十款。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司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並設置審計委員會,本題 A 上市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
  2. 要件二,議案須屬同法第 14-5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四個選項分別落在第十款、第九款、第八款、第五款;
  3. 要件三,議案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題示四項均未獲同意;
  4. 要件四,是否為第十款,只有 (A) 落在其中。

記憶點

審計委員會沒過半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的替代門檻對第十款的年度財務報告不開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處理的是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哪些事項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以及沒有取得同意時的出路。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層是適用對象與程序。《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可見該項所列事項採取先經審計委員會、再提董事會的雙重程序,而其射程涵蓋內部控制制度、重大財務業務行為、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財務會計主管之任免與財務報告等。

第二層是替代門檻。同法第 14-5 條第 2 項就未獲審計委員會同意的情形設有出路,並把第十款排除在外,同時要求把審計委員會的決議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本題四個選項的差別只在於各自落在哪一款,因此判斷順序是先定位款次,再看有沒有被第 2 項的除外句挑出來。

第三層是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的處理。《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3 項規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該項的但書再一次把第十款拉出來另作處理,可與第 2 項並列閱讀。

易混淆的是決議門檻與其分母。《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而《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條所定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一為門檻本身,一為分母的計算方式,兩者並列即可避免把實際在任人數與章程所定人數混用。

另可一併注意《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選項換成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考的仍是同一條的款次定位。

本題所引《證券交易法》條文,係以本題考試日民國 112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該法同批修正中另有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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