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日益興盛,營運多樣之證券商居功不少,而各種類型證券商所面對的管制亦有不同,依照證券交易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
- B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承銷
- C證券自營商辦理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 D證券交易法下證券商可以區分為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等三種
正解 B — 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承銷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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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所定證券業務之種類,與同法第 16 條依所營業務區分證券商之種類。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經紀商所經營者以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為範圍,承銷並不在該款之內,選項 (B) 於經紀商之業務再加上承銷,與該款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承銷業務由證券承銷商辦理,與該款相符。
- (B)
錯誤。理由如前,其敘述逾越《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3 款所定經紀業務之範圍。
-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而《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 (D)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該條各款連同前述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證券商,即為承銷商、自營商與經紀商。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證券業務之種類依《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各款而定,選項 (A)(B)(C) 分別對應承銷、行紀居間代理與自行買賣;
- 要件二,證券商之種類依同法第 16 條隨其所營業務而定,(A)(C) 的業務與商別配對相符,(B) 把承銷掛到經紀商之下,配對不符;
- 要件三,選項 (D) 所述之分類與同法第 16 條各款所定相同。
記憶點
經紀商做的是行紀、居間與代理,承銷歸承銷商,兩者在《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分屬不同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是一組成對的條文:前者定業務的種類,後者依所經營的業務定商的種類,兩條要一起讀。
就要件拆解而言,《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柱句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三款各自對應承銷、自行買賣與行紀居間代理,而每一款都留有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作為延伸。
接著《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款次是逐一對應的,命題者設陷阱的位置,就是把某一款的業務內容搬到另一款的商別底下。
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第三款:行紀、居間、代理三者都是為他人買賣有價證券而生的行為態樣,承銷則是在發行市場為發行人銷售有價證券,兩者所處的市場層次不同。選項 (B) 把承銷併進經紀商的業務,條號真、商別真,只有業務與商別的配對是錯的。
易混淆的是同一部法對承銷所設的定義性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該條界定的是承銷這個行為本身,與《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處理的業務種類與商別分類分屬不同層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選項寫成自營商得辦理行紀業務,或把經紀商與自營商的業務互換。
本題所引《證券交易法》條文,係以本題考試日民國 112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該法同批修正中另有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