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一家從事乳品販售之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 9 名董事,其中甲、乙、丙、丁、戊 5 人為獨立董事。A 公司並設有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得由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 B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 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CA 公司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D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正解 B —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 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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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所定審計委員會之組成、人數與專長要求。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A 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與該項所定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A 公司之獨立董事為甲至戊 5 人,不得僅由其中甲、乙、丙 3 人組成。
- (B)
正確。理由如前,該項就專長所設者即為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可見在該項所定條件下,董事會之決議得取代審計委員會之同意。
- (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以合議決議行之,並非其職權事項均得由成員各自獨立行使。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並設置審計委員會,本題 A 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
- 要件二,組成方式為全體獨立董事,A 公司 5 名獨立董事均為成員;
- 要件三,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要件四,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選項 (B) 落在此格;
- 要件五,職權以決議行之,選項 (D) 落在此格之外。
記憶點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至少一人要有會計或財務專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審計委員會是《證券交易法》為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所設的監督機關,其規範集中在第 14-4 條與第 14-5 條:前者管組織,後者管職權與決議。
就組織面的要件拆解而言,《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該項本文採取擇一制,但書則就一定條件的公司改為強制設置。接著同法第 14-4 條第 2 項就審計委員會本身設四個要求:成員範圍是全體獨立董事、人數下限為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題 A 公司有 5 名獨立董事,成員範圍這一項就把選項 (A) 排除掉,因為它把全體改成了其中三名。
獨立董事的來源則在另一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A 公司 9 名董事中有 5 名獨立董事,董事席次的比例要求並無問題。
就職權面而言,《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同條第 4 項則另就公司法上監察人的若干職權,定明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其內容涵蓋監察人的調查權、董事報告義務與監察人責任;該項後段另就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設有準用,被告與前段所涵蓋者並不相同;該項是把原屬監察人的權限依性質分配給委員會或個別獨立董事,並非讓成員就一切職權各行其是。真正的行使方式寫在同法第 14-4 條第 6 項的決議門檻,這正是選項 (D) 被排除的理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人數下限改成二人、把專長要求改成全體成員,或把召集人寫成由董事長兼任。
本題所引《證券交易法》條文,係以本題考試日民國 112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該法同批修正中另有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