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 ,具有良好體質與市場潛力,因此 A 公司擬針對 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但在過程中,因為發生一些情況,需要改變公開收購條件,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改變條件原則上屬於合法?

  1. A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2. B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3. C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4. D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正解 C — 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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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變更之公開收購條件。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該款所禁止者為縮短,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並未列於該項第 1 款至第 3 款,A 公司延長收購期間原則上合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合法。《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調降收購價格正是該款所禁止的條件變更。

  2. (B)

    不合法。《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降低預定收購數量落在該款之內。

  3. (C)

    合法。延長期間未見於《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故延長期間原則上合法,其例外繫於主管機關有無另定。

  4. (D)

    不合法。縮短公開收購期間即《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情形,與 (A)(B) 同屬禁止之列。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公開收購人,本題 A 公司對 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2. 要件二,須有收購條件之變更,題示四種變更逐一比對同法第 43-2 條第 1 項各款;
  3. 要件三,調降價格對應第 1 款、降低數量對應第 2 款、縮短期間對應第 3 款,均在禁止之列;
  4. 要件四,延長期間不在第 1 款至第 3 款,僅可能因第 4 款經主管機關規定而受限。

記憶點

公開收購條件不得調降價格、降低預定收購數量或縮短期間,延長期間則不在《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前三款之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開收購的規範重心在於應賣人的地位:收購人一旦對非特定人公開招攬,其所公告的條件就要對全體應賣人一致,事後也不得片面改成對應賣人不利。

就制度的起點而言,《證券交易法》第 43-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可見公開收購原則上以事先申報並公告為前提,而該柱句自帶三款除外情形,符合其一者不必先申報公告即得為之;正因為條件已經公告在外,《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才把條件的同一性寫成義務。

就要件拆解而言,《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含兩個部分:前半是同一收購條件的誡命,後半以各款列出不得變更的具體事由。三款所列都是對應賣人不利的方向,第 4 款則保留給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因此判斷一項條件變更合不合法,順序是先看它是否落在第 1 款至第 3 款,再看主管機關有無依第 4 款另定。

違反的效果同樣寫在同一條。《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應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以差額乘以應募股數為限額,其計算基礎就是條件不一致所造成的落差。

易混淆的是同一節裡的另外兩條。《證券交易法》第 43-3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而《證券交易法》第 43-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一條管場外併行買進,一條管中途停止收購,與本題所問的條件變更並列,正好構成公開收購期間的三組限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選項換成提高收購價格或增加預定收購數量,考的仍是同一條各款的方向性。

本題所引《證券交易法》條文,係以本題考試日民國 112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該法同批修正中另有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本題仍依考試當日生效之條文判斷。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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