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假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 B債權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後,應於 30 日內聲請強制執行
- C假處分之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其已實行之執行處分
- D假處分裁定為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正解 C — 假處分之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其已實行之執行處分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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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處分執行的實施時點、聲請期間、裁定經廢棄後的處理與送達義務。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以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並經債務人聲請為要件;選項 (C) 謂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與該條所定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 (B)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債權人應於 30 日內聲請強制執行。
- (C)
錯誤。理由如前。
- (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如下:實施時點這一格,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要求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選項 (A) 與之相符;
- 聲請期間這一格,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以收受裁定後 30 日為界,選項 (B) 與之相符;
- 裁定經廢棄後的處理這一格,同法第 132-1 條要求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並依聲請,選項 (C) 兩個條件都沒有滿足;
- 送達義務這一格,同法第 138 條就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假處分定有送達義務,選項 (D) 與之相符。
記憶點
假處分裁定被廢棄之後,已實施的執行處分要等廢棄確定並經聲請,執行法院才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假處分的執行規定散在《強制執行法》第七章,本題把四個時點各挑一條來考。
第一個時點是執行與送達的先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把執行定在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理由是保全程序仰賴突襲效果,先送達債務人等於預告。與之相配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先執行後送達雖然可以,但送達終究要補上,否則執行處分要撤銷。
第二個時點是聲請期間。《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的 30 日,是自債權人收受裁定起算,逾期即不得聲請執行。這是保全裁定的時效性設計:情況已經過了一個月,原先認定的保全必要性未必仍然存在。
第三個時點是本案結果回頭影響保全。《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有兩個要件:一是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二是依聲請。這兩個要件在選項 (C) 裡都被拿掉了,於是它把一個附條件的職權改寫成無條件的義務。要注意廢棄與確定是兩件事,抗告法院廢棄之後仍可能再抗告。
第四個時點是送達。《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所處理的是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假處分,這類假處分的效力繫於債務人知悉,所以送達本身就是執行方法。與之並列的還有《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三條分別對應三種假處分的內容,執行方法各不相同。
最後,《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該條所準用者為三組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金錢請求權之執行,以及行為與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 30 日改成 10 日、或把撤銷執行處分寫成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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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