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70 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資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於扣押 3 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
  2. B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執行債權額 5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超過部分不生扣押之效力
  3. C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每月薪資,並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之部分
  4. D丙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得與乙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正解 A — 乙於扣押 3 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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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薪資債權扣押命令的效力範圍,以及第三人受扣押命令後的地位。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乙離職前已發生而尚未領取的薪資仍在該項所定效力範圍內,並非因離職而全部失效;選項 (A) 謂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乙離職僅使其後不再有新的薪資給付產生,已發生之給付仍受該命令拘束。

  2. (B)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效力範圍以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為限,超過 50 萬元及執行費用的部分不生扣押效力。

  3. (C)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故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的部分。

  4. (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該項所禁止者為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與第三人清償,並未禁止僱傭契約之終止,丙仍得與乙合意終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本題為乙對丙之每月薪資債權;
  2. 要件二,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3. 要件三,效力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為限,選項 (B) 落在此格;
  4. 要件四,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選項 (C) 落在此格;
  5. 要件五,扣押命令所禁止者不及於契約之終止,選項 (D) 落在此格。

記憶點

薪資扣押命令綁住的是債權額與執行費用額範圍內、扣押後應受及增加的給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對薪資債權的執行有兩個特色:標的是將來反覆發生的給付,而債務人還要靠它生活。《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就是為此而設。

第一層是效力的時間範圍。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讓一次扣押涵蓋扣押後應受及增加的給付,債權人不必按月重新聲請;但同一項也把範圍限在債權人的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內,超過即不生扣押效力。選項 (B) 與 (C) 分別測的就是這一項的兩半,兩者其實出自同一句話。

第二層是數額的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本題執行債權人聲請就三分之一為執行,即與此相符。第 3 項則另設調整機制,執行法院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第三層是扣押命令的效力內容。《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是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債權、以及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換言之它凍結的是債權的收取與清償,並不干涉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基礎法律關係的存續或消滅。僱傭契約要不要終止,是丙與乙之間的自由,執行法院無從以扣押命令加以禁止,這就是選項 (D) 正確的理由。

第四層是債權不存在時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條文把債權存否的爭執導向聲明異議,而不是讓扣押命令自動失效,這與選項 (A) 所稱一律失其效力並不相同。

另可注意《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4 項所定的移轉命令,其但書就債務人喪失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設有移轉命令失其效力並得聲請繼續執行的處理;該但書處理的是移轉命令,與扣押命令分屬不同的執行命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三分之一改成二分之一、或把調薪增加的部分寫成須另行聲請扣押。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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