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2.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3. C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無期徒刑
  4. D有期徒刑與拘役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正解 D — 有期徒刑與拘役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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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主刑加重減輕的法定效果,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者在加減時計算範圍的差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該條所列的刑種只有有期徒刑與罰金,並未包含拘役;拘役的加減另設專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選項把有期徒刑與拘役綁在一起,說兩者的最高度及最低度都同加減之,與第 68 條的計算方式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有期徒刑減輕時,遇有併存的免除其刑規定,減輕幅度即可放寬到三分之二。

  2.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與選項所述的刑度區間相同。

  3. (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犯罪,法院不得對之宣告無期徒刑。

  4. (D)

    錯誤。理由如上,拘役的加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處理,與有期徒刑並不相同。

涵攝步驟

  1. 題目問的是錯誤者,故逐一把四個敘述回扣條文:(A) 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的但書,(B) 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C) 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的禁止效果,(D) 則同時牽動《中華民國刑法》第 67 條與第 68 條的分工,只有 (D) 把兩個條文的射程混在一起。

記憶點

有期徒刑與罰金的加減,上下限同動;至於拘役,《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刑法總則刑罰論的計算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條文,逐條核對即可作答。

要件拆解上,加減的規則依刑種而分流。《中華民國刑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死刑不得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這兩種刑因為沒有上下限可言,所以只處理減輕的換算;《中華民國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有期期間刑與財產刑,才有上下限同時移動的問題,而立法者把它切成兩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本題的陷阱就設在第 67 條所列刑種的清單上,考生若憑印象把拘役讀進去,就會誤認選項 (D) 正確。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拘役之所以只動最高度,可與刑度區間的規定並列觀察。《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柱句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該條把拘役定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其下限已經是可能的最短期間,因此加減時只在最高度上調整。另外,減輕的幅度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該條本身就帶著但書;而酌量減輕則有準用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73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也就是法院依酌減規定減輕其刑時,幅度仍然回頭套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

再看《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的定位。《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該條前段是刑罰種類的禁止,也就是法院對這兩類行為人不得選擇死刑或無期徒刑;後段則是把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直接依前述換算規定往下調整。這與量刑上得減輕其刑的裁量規定不同:前者是法院沒有選擇餘地的禁止,後者則交由法院斟酌,兩者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而本題選項 (C) 問的正是前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與責任能力的減輕規定並列,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刑罰種類的限制與量刑上的裁量;也常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區間出題,問無期徒刑減輕後的上下限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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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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