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1. 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2. 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3. C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4. D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正解 C — 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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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的罪數關係,依實務見解在貨幣、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四組間的吸收方向。

正解理由

依實務見解,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行為屬低度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方向與選項所述相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該條把行使文書罪的法定刑接回偽造文書各條,正是行使罪吸收偽造罪後仍能適用相同刑度的條文基礎。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實務見解,偽造通用貨幣罪的不法內涵較高,行使行為為偽造行為所吸收。《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B)

    正確。依實務見解,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樣吸收其後的行使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C)

    錯誤。理由如上,公文書的吸收方向是行使吸收偽造。《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D)

    正確。依實務見解,私文書亦為行使吸收偽造。《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憶點

依實務見解,貨幣與有價證券是偽造吸收行使,公文書與私文書則是行使吸收偽造,本題錯的是把公文書寫成前一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問的是罪數,而不是構成要件,決定性的判斷來自實務累積的吸收關係,條文本身只提供刑度的接續規定。

要件拆解上,四組客體的立法體例本來就不同。貨幣部分,偽造與行使各有專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罪的法定刑高於行使罪。有價證券部分同樣分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偽造罪的法定刑亦高於行使罪。文書部分則完全相反,行使罪沒有獨立的法定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文書偽造罪的各條刑度並列即可看出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 216 條把上述各條的處斷方式接回去,因此行使罪與被行使的偽造罪刑度相同,罪數上便以行使行為為最終評價。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吸收方向本身。條文並未規定偽造與行使何者吸收何者,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長期採取的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法理,以及貨幣、有價證券與文書三類客體的不同處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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