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的年邁母親 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 B 一起到甲律師事務所共同商談,B 表示要委任甲律師代理,A 和 B 共同向甲律師表明律師費用由 A 支付。甲律師可不可以向 A 收取該律師費用?

  1. A不可以,律師只能向委任人收取酬勞,酬勞絕對不能由第三人代付
  2. B如甲律師依具體狀況判斷向 A 收取費用不會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即可由 A 代付律師費用
  3. CA 可以經由 B 的帳戶匯款,但無論在任何情況,絕對不可以由 A 直接付款
  4. D如果 A 要求甲律師開發票就不可以由 A 代付律師費,如果 A 不要求開發票就可以

正解 B — 如甲律師依具體狀況判斷向 A 收取費用不會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即可由 A 代付律師費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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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人代付律師費並非絕對禁止,重點在於告知、同意與是否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該項先設禁止,再以但書開出例外,例外的要件是告知委任人、得其同意,以及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本題 B 為委任人,A 與 B 一起到事務所商談並共同向甲表明費用由 A 支付,告知與同意兩項要件已經具備,剩下的判斷就是向 A 收費會不會影響甲的獨立專業判斷。選項 B 所描述的正是這個判準。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上開但書既已開放經告知並得同意且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的情形,選項所稱酬勞絕對不能由第三人代付,與條文不符。

  2. (B)

    正確。理由如上,甲依具體狀況判斷不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者,即得由 A 代付。

  3. (C)

    錯誤。款項是經由 B 的帳戶匯款,或由 A 直接付款,都只是付款途徑;上開但書所要求的是告知、同意與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並未以付款途徑作為判準。

  4. (D)

    錯誤。是否開立發票與上開但書的要件無關。《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酬金的明示義務是對委任人為之,與由何人付款是兩件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第三人代付,對應由 A 支付 B 的律師費;
  2. 要件二,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對應 A 與 B 共同向甲表明;
  3. 要件三,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由甲依具體狀況判斷。

記憶點

第三人代付律師費不是絕對禁止,過三關就可以:告知、同意、不影響獨立判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1 項的但書有三個並列要件,而且必須同時具備。前兩個要件是程序性的,重點在於委任人知情並表示同意;第三個要件則是實質性的,重點在於代付人與委任人的利益是否可能分歧,以致律師在處理事件時難以純粹站在委任人一方。本題 A 是 B 的子女,且與 B 一同到場商談,利益分歧的風險較低,但條文仍要求律師自行依具體狀況判斷,這正是選項 B 用如甲律師依具體狀況判斷這個條件句的原因。

二、配套的保密義務。第三人付費不等於第三人取得資訊。《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律師對委任人仍應依本規範第三十七條負保密義務。」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兩條合起來看,代付費用的 A 並不因此取得知悉案情的權利。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與獨立專業判斷有關的還有利益衝突的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事件為「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該款處理的是律師自身利益;第 33 條第 1 項處理的則是第三人付費,兩者都以獨立專業判斷作為核心概念,但發生衝突的來源不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代付人換成保險公司、雇主、工會、被告的親屬或公司負責人,並在選項中加入代付人要求閱覽卷證、指示訴訟策略或要求律師報告進度等情節。這些情節的判斷方式相同:先看有無告知與同意,再看代付人的介入是否已經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最後別忘了保密義務仍然對委任人負擔。另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是,但書的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即回到本文的禁止,因此選項若只提到取得同意而未處理獨立專業判斷,或只強調不影響判斷而未告知委任人,都不是完整的答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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