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在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之權利主張正當防衛
  2. B在判斷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原則上毋須考量利益衡量的問題
  3. C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不法侵害,仍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 D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防衛意思,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正解 A — 在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之權利主張正當防衛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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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以及它與緊急避難在特別義務人限制上的差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就防衛自己權利的情形,並未對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設任何排除規定。設有這項限制的是緊急避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選項把緊急避難的特別義務人限制搬到正當防衛,與第 23 條的文義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理由如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並未排除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為自己權利防衛。

  2. (B)

    正確。依通說,正當防衛的正當性來自法確證原則,不採法益權衡,故原則上毋須就防衛利益與侵害利益進行衡量,此與緊急避難以不得已為要件的結構不同。

  3. (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稱現在不法之侵害,著眼於侵害在客觀上是否違法,並不以侵害人具有責任能力為必要,故對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仍可實施正當防衛。

  4. (D)

    正確。依通說與實務見解,正當防衛除客觀防衛情狀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防衛意思,欠缺防衛意思者不得主張本條的阻卻違法效果。

涵攝步驟

  1. 判斷順序為:先確認有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再確認行為人是否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最後檢驗是否過當而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這道限制屬於緊急避難,不要搬到正當防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全部圍繞正當防衛,而正確答案的關鍵在於考生能否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與第 24 條的條文結構分開記憶。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拆開來看,客觀要件是現在、不法、侵害三者並存,主觀要件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法律效果是不罰,而但書處理防衛過當時的減免。條文對防衛主體沒有任何身分上的限制,這正是本題選項 (A) 之所以錯誤的所在。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緊急避難的結構明顯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該項把保全的法益限定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者,並且要求出於不得已;緊接著《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三組差異:《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針對的是不法侵害,第 24 條針對的是緊急危難;前者未列舉受保護法益,後者列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前者沒有特別義務人的限制,後者第 2 項則設有限制。另可與業務上正當行為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該條同樣以業務為要素,但處理的是行為本身的正當性,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限制方向相反,容易被考題交錯設計。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選項 (B) 與 (D)。條文並未寫明正當防衛是否須進行利益衡量,也沒有明文要求防衛意思,這兩點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與實務長期形成的解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以互毆、挑唆防衛或防衛過當的量刑效果出題,仍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為落點。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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