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甲毆打同居人乙,直到乙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壓制甲,甲才從睡夢中醒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 B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 C依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 D甲無罪
正解 D — 甲無罪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夢遊狀態下的責任能力判斷,以及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前提。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甲在服用安眠藥後昏睡,於夢遊狀態中毆打乙,直到遭警察壓制才醒來,行為時顯然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至於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甲是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並非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故無該項適用,甲不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稱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為前提,甲依醫囑服藥不符該前提,無法據以論以故意傷害罪。
- (B)
錯誤。理由同上,既然《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不適用,就不能透過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回頭論以過失致傷罪。
- (C)
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處理的是行為人誤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例如誤想防衛;本題甲並未誤認任何防衛或避難情狀,與該類型無涉。
- (D)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甲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且無第 3 項的排除事由。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行為時處於昏睡夢遊狀態,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要件二,該狀態致其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
- 要件三,甲按處方服藥,非自行招致,故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適用。
記憶點
原因自由行為要先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門檻:該狀態係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才排除不罰與減輕,依醫囑服藥所致者不在其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答案落在無罪,考點卻不是構成要件,而是責任層次的兩道檢驗。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分成三項,結構是原則、減輕、例外。第 1 項是完全欠缺責任能力的不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這是限制責任能力的減輕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這一項就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依據。要注意第 3 項的文字是前二項規定,也就是它同時排除第 1 項的不罰與第 2 項的減輕,並且以自行招致為要件。本題的陷阱正設在這裡:夢遊確實是常被拿來與酒醉並列的狀態,但酒醉多半可回溯到行為人自己的飲酒決定,而依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並不具備自行招致的性質。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與過失犯的規定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該項處理的是行為人在構成要件層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處理的則是責任層次有無辨識與控制能力,兩者的體系位置不同;選項 (B) 先借原因自由行為把責任接回來,再改論過失致傷,正是把兩個層次疊在一起。至於過失犯的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即為選項 (B)、(C) 所指的罪名依據,但本題既已於責任層次阻斷,即無庸再往下檢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服藥改成自行超量服用、或明知服藥後會夢遊仍照常服用,此時第 3 項的自行招致要件即可能成立,答案便會翻轉;也常改以酒醉駕車出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事前的飲酒決定與事中的駕駛行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