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
- A甲持刀接續刺乙腹部,因警察巡邏經過,甲乃作罷離開
- B甲持刀欲殺害自己之幼子乙後自殺,但砍殺乙之後因乙疼痛不堪哀嚎,乃將乙送醫急救而未生死亡結果
- C甲基於傷害之意思持刀割除乙之上下唇、雙耳後,因乙哀求而停手直接離開現場,乙雖經治療但容貌已經無法復原
- D甲男對乙女施以強暴並褪去乙女衣褲後因乙女奮力反抗而放棄性交離開
正解 B — 甲持刀欲殺害自己之幼子乙後自殺,但砍殺乙之後因乙疼痛不堪哀嚎,乃將乙送醫急救而未生死亡結果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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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的分界,關鍵在於行為人停止或防止結果,是否出於己意。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中止未遂的減免規定,《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依實務見解,中止未遂的核心要件是行為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犯罪行為,或於行為完成後積極防止結果發生;若停止是因外部障礙所迫,則屬障礙未遂。選項 B 中,甲砍殺幼子乙之後,因乙疼痛哀嚎而將乙送醫急救,最終未生死亡結果。此時甲的殺人行為已經實行完畢,其送醫的舉動是在無人阻止、亦無外力壓迫的情況下,出於自己的意思積極防止死亡結果發生,並且結果確實因此未發生,符合中止未遂的類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成立中止未遂。甲持刀接續刺乙腹部,是因警察巡邏經過而作罷離開,停止的原因來自外部的追訴風險,屬於障礙未遂而非出於己意。
- (B)
成立中止未遂。理由如上,甲係出於己意送醫並有效防止結果發生。
- (C)
不成立中止未遂。甲基於傷害的意思割除乙的上下唇及雙耳,傷害結果已經實現,容貌並已無法復原,犯罪既遂之後即無中止未遂可言,乙的哀求也屬外部因素。
- (D)
不成立中止未遂。甲男對乙女施以強暴並褪去衣褲後,是因乙女奮力反抗而放棄性交離開,其放棄係受被害人抵抗所迫,屬障礙未遂。
涵攝步驟
- 先確認犯罪尚未既遂,再確認停止或防止的動機來源:出於己意者為中止未遂,受外力所迫者為障礙未遂。
記憶點
中止未遂問的是為什麼停下來;因己意而停或積極救回結果的才是中止,被抓到、被反抗、被撞見而停的則是障礙未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止未遂是刑法總則未遂論中最常考的一格,而歷屆考題的出題方式幾乎都是給四段事實,要考生挑出動機來源純粹出於行為人自己的那一段。
制度架構上,未遂犯的處罰須有特別規定,而中止未遂之所以另外處理,理由在於行為人自願放棄對法益的攻擊,並以積極的努力回復法秩序,因此立法者給予比障礙未遂更寬的法律效果;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中止未遂的減免規定,《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依實務見解,中止未遂可分為未了中止與既了中止兩型:前者指行為尚未實行完畢,行為人只要消極停止即可;後者指行為已經實行完畢而結果尚未發生,行為人必須有積極的防止行為,且結果的不發生與該防止行為之間具有關聯。
把四個選項放進這個架構就很清楚。選項 A 與選項 D 都停在未了階段,但停止的原因分別是警察巡邏與被害人反抗,兩者都是行為人以外的力量介入,依實務見解不具備己意的自願性。選項 C 的問題在階段:割除上下唇與雙耳的傷害結果已經發生且無法回復,該罪已經既遂,既遂之後任何停止都不可能是未遂,更談不上中止。只有選項 B 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殺人行為已經實行完畢而死亡結果尚未發生,屬既了中止的情境;其二,甲送醫急救是在乙哀嚎之下自己決定的,並非任何人強制其為之,且乙確實因送醫而未死亡。
要提醒的是,乙的哀嚎在事實上確實是甲改變主意的外部誘因,考生常因此誤判。依實務見解,己意的判斷並不要求動機純粹高尚,也不要求完全沒有外部刺激,而是看行為人在客觀上仍能繼續實行犯罪的情況下,是否基於自己的決定而放棄;被害人的哀求或痛苦與警察到場的強制力,在這一點上性質並不相同,這也正是選項 B 與選項 A、D 的分水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設計行為人已經送醫但被害人仍然死亡,或行為人打電話叫救護車而實際上是路人先行救助,測驗結果不發生與防止行為之間的關聯;也常與共犯結合,問共同正犯中一人中止是否及於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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