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5 題

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官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2. B法官在 5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3. C法官在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4. D法官在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正解 D — 法官在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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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之後,量刑範圍的上下限如何決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先定何者為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A 罪最高度 7 年、B 罪最高度 5 年,A 罪為重,量刑以 A 罪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為基礎。再看但書:B 罪所定最輕本刑是 2 年,法官不得科以 2 年以下之刑,下限因而被提高到 2 年。兩者合起來,量刑範圍是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本選項只用了《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本文的從一重處斷,而漏掉同條但書對下限的封鎖,才會停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2. (B)

    錯誤。5 年是 B 罪的最高度,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但書所封鎖的是較輕罪名所定的最輕本刑,不是其最高度,本選項用錯了對照的數值。

  3. (C)

    錯誤。7 年以上 12 年以下的算法是把兩罪的刑度相加或接續,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的思考;本題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不適用該條。

  4. (D)

    正確,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題幹已設定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B 兩罪。
  2. 要件二是定重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比最高度,A 罪為重。
  3. 要件三是從一重處斷:以 A 罪的法定刑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為量刑基礎。
  4. 要件四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但書:不得科以 B 罪最輕本刑 2 年以下之刑。
  5. 四個要件套完,得出 2 年以上 7 年以下。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上限看重罪的最高度,下限看輕罪的最低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計算只有兩步,但兩步分別來自《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本文與但書,任何一步漏掉就會落到 (A) 或 (B);若把想像競合當成數罪併罰處理,則會落到 (C)。

要件拆解上,第一步是輕重的比較。《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條第 2 項再就同種之刑定出比較方式:先比最高度,最高度相等時才比最低度。本題 A、B 兩罪都是有期徒刑,屬於同種之刑,A 罪最高度 7 年長於 B 罪的 5 年,因此 A 罪為重,縱然 B 罪的最低度 2 年高於 A 罪的 1 年,也不影響輕重的判斷。這裡是第一個陷阱:最低度較高的罪未必是重罪。

第二步是但書的封鎖效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但書的用意在於避免從一重處斷之後,反而科出比輕罪最低刑度還輕的刑,使想像競合的被告比單犯輕罪的被告更有利。它的作用方式不是改變所適用的罪名,而是在量刑時把下限往上推;上限則仍然是重罪的最高度,不因輕罪而下降。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數罪併罰走的是另一條路。《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柱句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 5 款就多數有期徒刑定出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的範圍。兩套制度的前提不同:想像競合以一行為為前提,只有一個宣告刑;數罪併罰以數行為為前提,先各罪宣告刑,再定應執行刑。選項 (C) 的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正是把兩罪刑度合併的思考,與一行為的前提矛盾。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一行為的認定,也就是自然意義上的一行為與法律評價上的一行為如何界定;但本題已在題幹直接設定為一行為,這一層不必再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兩罪的法定刑改成刑種不同,例如一罪為有期徒刑、一罪併科罰金,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各款的比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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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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