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刑法第 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將其跟乙共犯偽造文書罪的虛假文書燒毀,依實務見解,甲不會成立本罪
  2. B甲因案經檢察官偵查中,其無共犯關係的好友乙知悉該案證據藏匿處,故將該證據棄置他處。縱甲所涉殺人案尚未起訴,乙仍可能成立本罪
  3. C甲為使乙受有罪判決,故偽造某文書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則甲只會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及本罪,但不成立他罪
  4. D甲因擔心所犯偽造文書罪為偵查機關所查獲,遂教唆乙至甲家中,將所藏放的虛假文書取出並燒毀。則甲不會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正解 C — 甲為使乙受有罪判決,故偽造某文書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則甲只會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及本罪,但不成立他罪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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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湮滅證據罪的客體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範圍,以及它與誣告罪的競合。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甲為使乙受有罪判決而偽造文書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除偽造文書罪與本罪外,其行為另該當誣告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選項稱甲不成立他罪,忽略了誣告罪,故為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所定的客體,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甲燒毀的是自己與乙共犯偽造文書罪的虛假文書,該證據同時關係甲自己的案件,依實務見解不成立本罪。

  2.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並未要求案件已經起訴,偵查中的案件亦屬刑事被告案件;乙與甲無共犯關係,其棄置證據的行為即以他人案件之證據為客體,可能成立本罪。

  3. (C)

    錯誤,理由如上,甲尚應成立誣告罪。

  4. (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惟甲教唆乙湮滅的是關係甲自己案件的證據,依實務見解,本人湮滅自己案件證據既不成立本罪,其教唆他人為之者亦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客體須為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2. 要件二,行為態樣為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或使用。

記憶點

湮滅證據罪管的是他人案件的證據,自己的案件不在其內;而偽造證據去害別人,就會再撞上誣告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罪的條文很短,考點卻集中在客體的他人性與罪數兩處,四個選項正好把兩處都問了一遍。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客體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行為態樣則列出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與使用五種。條文用他人二字把行為人自己的案件排除在外,理由在於期待可能性:任何人都難以期待其積極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本題選項 (A) 中的虛假文書同時是甲自己涉案的證據,故不成立本罪;選項 (D) 則是把同一個法理延伸到教唆的情形,依實務見解,正犯行為既不成立本罪,教唆者亦無從成立教唆犯,此即所謂不罰的前行為法理在共犯領域的延伸。

選項 (B) 問的是時點。條文所稱刑事被告案件,涵蓋偵查中的案件在內,犯罪嫌疑人亦屬之,因此乙在甲所涉殺人案尚未起訴時棄置證據,仍可能成立本罪,其關鍵在於乙與甲無共犯關係,該證據對乙而言確實是他人案件的證據。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誣告罪是本題的另一個落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則把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該等證據的情形納入,法定刑相同。兩條並列可以看出保護法益的差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保護的是國家刑事司法的證據調查作用,第 169 條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兼及被誣告人的個人法益,因此同一個偽造證據並提出告訴的行為,可能同時侵害二者。另可與共犯規定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這正是選項 (D) 的理論基礎。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燒毀的證據改成純粹關係乙一人的案件,此時甲即回到本罪的射程之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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