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 A甲在警察依法製作之逮捕通知書之收受人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 B甲在警察依法製作之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 C甲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時,於業者所提供之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欄偽簽乙姓名
- D甲在調查局調查官依法製作之調查筆錄上偽簽乙之姓名
正解 D — 甲在調查局調查官依法製作之調查筆錄上偽簽乙之姓名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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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在他人製作之文書上偽簽姓名,何時僅該當偽造署押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偽簽他人姓名若獨立形成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文書,除偽造署押外另成立偽造文書罪;若該簽名僅附隨於他人依法製作之文書而用以證明所載與陳述相符,則只論以偽造署押罪。(D) 之調查筆錄係調查官依法製作,受詢問人簽名僅在確認記載無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逮捕通知書之收受人簽章欄,該簽名表彰已收受通知之意思,依實務見解獨立形成一定用意之證明,甲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外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
- (B)
交通違規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性質與 (A) 同,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
- (C)
業務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偽簽,該簽名表彰以乙名義申請門號之意思,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非僅偽造署押罪。
- (D)
調查筆錄為調查官依法製作,受詢問人之簽名僅在證明筆錄所載與其陳述相符,不另表彰一定用意,故甲僅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之偽造署押罪。
涵攝步驟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要件一偽造署押→ 甲偽簽乙姓名;
- 要件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使乙有被誤認之危險;
- 第三步問該簽名有無獨立表彰意思:(A)(B)(C) 有,(D) 之簽名則附麗於調查官製作之筆錄。
記憶點
偽簽姓名要不要再加一個偽造文書罪,關鍵在那個簽名有沒有獨立表示一定用意;附在調查筆錄上確認記載無誤的簽名沒有,故僅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之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有二:其一為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其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署押指行為人於文書上所為表示同一性之簽名或畫押。本題四個選項在這兩個要件上都沒有爭議,真正的分水嶺在於:偽簽的那個名字,除了是一個署押之外,有沒有同時形成一份文書。所謂文書,須具備意思表示之內容並得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簽名所在的欄位因此決定了評價結果。
二、實務見解的位置。實務區分兩種情形:簽名欄若在表明簽署者本人意思的位置,例如表示收受、表示申請、表示同意,該簽名連同該欄位即形成一份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私文書,偽簽者另成立偽造文書罪;簽名欄若僅在確認他人所製作之記載內容與陳述相符,該簽名的功能只是同一性標記,未獨立承載意思表示,此時只成立偽造署押罪。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此一實務所採之區分標準。
三、四個選項的落點。逮捕通知書收受人簽章欄、交通違規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的是我收到了;門號業務服務申請書申請人欄,簽的是我要申請。三者都在表達簽署人自己的意思。調查筆錄則不同:筆錄的製作名義人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調查官,受詢問人簽名的位置在確認筆錄所載與其陳述相符,該簽名本身並未創設任何新的意思內容,故僅生偽造署押的評價。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條是沒收之特別規定,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之處罰規定分屬不同層次,並列供對照:認定成立偽造署押罪後,偽造之署押應依該條沒收,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必要。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另常以盜用型態出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2 項規定:「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盜用指有權持有印章之人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與偽造係無權而擅自製作不同;也常考偽造署押是否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不另論罪,或改以偽造他人指印、蓋用偽刻印章等事實測驗行為態樣之區辨。考生宜把簽名欄的功能當成主軸來記:先問這個欄位在表達誰的意思,再問該意思是否獨立成為一份文書,最後才問偽造署押罪與偽造文書罪的競合關係。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