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侵害屍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因細故在大街上槍殺陌生人乙後逕自離去,未對乙之屍體有任何處理,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遺棄屍體罪
  2. B甲殺害仇人乙後,為求洩憤以皮帶鞭屍,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污辱屍體罪
  3. C甲基於殺人之意朝乙開槍,乙中槍未死,甲誤以為乙已死,將其投入河中,導致乙溺死,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遺棄屍體罪
  4. D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旨在保護被害人之生命法益

正解 B — 甲殺害仇人乙後,為求洩憤以皮帶鞭屍,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污辱屍體罪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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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的行為態樣與保護法益。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列行為態樣中的污辱,指對屍體施加輕蔑、貶損而侵害社會對死者敬虔感情之行為。(B) 之甲於殺害乙後為求洩憤而以皮帶鞭屍,正屬對屍體施加侮蔑之舉動,依實務見解該當污辱屍體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槍殺乙後逕自離去,未對屍體有任何移置;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須有拋棄、移離屍體之積極行為,或有殮葬義務之人不履行義務,甲對陌生人並無殮葬義務,不成立遺棄屍體罪,本敘述錯誤。

  2. (B)

    甲以皮帶鞭打乙之屍體洩憤,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定之污辱屍體,本敘述正確。

  3. (C)

    乙遭投入河中時仍未死亡而係因溺水始死亡,投入時之客體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稱之屍體;依實務見解甲就殺人部分成立既遂,不另構成遺棄屍體罪,本敘述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行為客體為屍體,被害人既已死亡即無生命法益可言;本罪保護者為社會善良風俗及對死者之敬虔感情,非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本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以 (B) 涵攝:要件一客體為屍體→ 乙已遭甲殺害;
  2. 要件二行為態樣為污辱→ 甲以皮帶鞭屍,屬對遺體施加輕蔑貶損之舉;
  3. 要件三故意→ 甲為求洩憤而為之。
  4. 三要件俱備。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鞭屍屬其中之污辱;本罪保護的是社會對死者的敬虔感情,不是被害人的生命法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列有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四種行為態樣,客體為屍體。四種態樣的內涵不同:損壞指對屍體之物理性破壞;遺棄指將屍體拋棄、移離應安置之處,或有殮葬義務之人拒不履行;污辱指施加輕蔑貶損而傷害敬虔感情之行為;盜取指未經有權者同意而取走屍體。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測驗遺棄、污辱與保護法益三個面向。

二、保護法益決定了 (D) 的成敗。本罪規定在妨害風化與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之章節脈絡中,保護的是社會一般人對死者遺體之敬虔感情與善良風俗,而非個人法益。被害人於死亡之時生命法益即已終局受侵害並由殺人罪評價完畢,屍體不可能再承載生命法益,(D) 的錯誤是把保護法益接到了殺人罪上。

三、(C) 的行為時點問題。刑法之構成要件必須在行為時具備。甲開槍時乙尚存活,投河時乙仍未死亡,投河之客體是人而非屍體,欠缺客體要件;至於甲誤認乙已死亡,屬因果歷程之非重要偏離,依實務見解不阻卻殺人既遂之認定。考生若把行為人主觀上以為是屍體當成客體要件已具備,就會落入陷阱。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以發掘墳墓為前提而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該項雖亦以屍體為行為對象,保護法益卻是公共衛生而非敬虔感情。三條並列供對照:同樣碰到屍體,加重或處罰的理由各不相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殺人罪的罪數關係併考:殺人後遺棄屍體者,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亦常測驗未遂之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常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客體為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而不含屍體本身,行為態樣亦不含污辱,是常見的細節陷阱:同樣是鞭打,打的若是骨灰罈中之遺灰,即不落在污辱之列。考生宜把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客體與態樣做成兩欄對照表記憶,再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的發掘墳墓這個加重事由掛上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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