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演出性交行為屬「製造」猥褻物品
  2. B丙將影片母帶交給甲之行為屬「散布」猥褻物品
  3. C丙將影片複製成一份光碟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之罪
  4. D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重製性影像罪

正解 D — 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重製性影像罪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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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性影像重製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的界線,以及製造散布的認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丙未經甲、乙同意而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係無故重製他人之性影像,該當本罪,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乙係在丙指導下入鏡演出,演出行為本身並非製造行為;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甲、乙欠缺該項所定之意圖。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散布須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丙僅將母帶交給影片當事人甲一人,不該當散布。

  3. (C)

    丙複製光碟片係供自己留存紀念,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所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之主觀要件,不成立該項之罪。

  4. (D)

    丙未經甲、乙同意複製光碟片,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之無故重製性影像罪,本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要件一未經他人同意→ 甲、乙均未同意丙留存複本;
  2. 要件二無故→ 丙係擅自複製留存紀念,欠缺正當事由;
  3. 要件三重製→ 複製到光碟片;
  4. 要件四客體為性影像→ 甲、乙入鏡之性交行為影片。

記憶點

受託拍攝的人把性影像另外複製一份留存,縱使沒有散布也沒有營利,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之無故重製性影像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係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增訂之性影像專章條文,本題考試日在其生效之後,故應以該條為裁判基礎。增訂前,此類行為只能勉強透過猥褻物品罪或妨害秘密罪處理,處罰範圍與保護法益均不相稱;增訂後,性影像本身即為獨立保護客體,且不以具猥褻性、不以有散布意圖為必要。命題者正是要考生辨認新舊法的分工。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的行為態樣為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六種態樣並列,重製居首。陷阱在於考生容易以為只複製一份、自己收藏、沒有給任何人看不足以入罪;但該項並未要求散布或營利意圖,只要未經他人同意且無正當事由而重製即足。丙的辯解空間因此極為有限。

三、與猥褻物品罪的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保護的是社會善良風俗,客體須具猥褻性並以流通為核心;《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保護的是個人之性隱私與性自主,客體是特定人之性影像。本題影片係甲為紀念其與乙之愛情而委託拍攝,是否屬以供人觀覽為目的之猥褻物品已非無疑;縱認其具猥褻性,(A)(C) 亦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所定之意圖,(B) 則不該當散布。此外,散布概念要求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發,交付母帶給影片當事人本人顯然不是。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是攝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罰的是以強制方法攝錄。本題丙之拍攝經甲、乙同意,故不落在攝錄型條文,而落在重製型條文,三條並列供對照。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重製之影像來源不同時法定刑如何變動,《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2 項與第 3 項就性影像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或《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2 攝錄者分別加重;亦常考營利加重與未遂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5 項規定:「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考生宜把攝錄、重製、散布三個階段各自的條文位置記牢,並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均以未經他人同意且無故為要件,被害人事前同意拍攝並不等於同意重製或散布。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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