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

  1. A甲未得乙同意,在乙之土地上架設鐵皮屋供己作餐飲店使用
  2. B甲為能讓自己所有車輛通行方便,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將共有土地對外聯絡之泥路修復平整,鋪設水泥,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
  3. C甲未得乙同意,將貨櫃 1 個以水泥固定於乙之土地上供作倉庫使用
  4. D甲佔用乙所有土地傾倒土石方,再架設圍籬,設置鐵門使他人無法進入

正解 B — 甲為能讓自己所有車輛通行方便,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將共有土地對外聯絡之泥路修復平整,鋪設水泥,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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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竊佔罪的既遂認定,須排除他人支配而建立自己之實力支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依實務見解,竊佔須行為人排除原權利人對該不動產之支配,並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B) 之甲雖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將共有土地對外聯絡之泥路修復平整並鋪設水泥,惟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甲並未排除他人使用而形成排他之支配狀態,不成立竊佔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未得乙同意即在乙之土地上架設鐵皮屋作餐飲店,已排除乙之使用並將土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之竊佔。

  2. (B)

    甲鋪設水泥後其他用路人仍繼續通行,該路之使用狀態未生排他性變化,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所定竊佔行為,不成立本罪,本選項為所求。

  3. (C)

    甲將貨櫃以水泥固定於乙之土地供作倉庫,該貨櫃已與土地結合而長期占用特定範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之竊佔。

  4. (D)

    甲佔用乙之土地傾倒土石方並架設圍籬鐵門使他人無法進入,排他支配至為明顯,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之竊佔。

涵攝步驟

  1. 就 (B) 涵攝:要件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甲之目的在使自己車輛通行方便;
  2. 要件二客體為他人之不動產→ 該路為共有土地;
  3. 要件三竊佔→ 甲僅將既有泥路鋪為水泥路面,其他用路人仍得通行,未建立排他支配。
  4. 第三要件不該當。

記憶點

竊佔罪看的是有沒有把他人不動產納入自己排他的實力支配;把路面鋪平而大家照樣通行的,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所定之竊佔行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的構成要件為: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竊佔他人之不動產。不動產不能移動,因此竊佔的核心不在取走,而在支配狀態的變更。命題者把四種占用態樣並列,唯有 (B) 完成後的使用狀態與原來無異,這正是判準的落點。

二、排他性是唯一的分水嶺。(A) 的鐵皮屋、(C) 的固定貨櫃、(D) 的圍籬鐵門,三者都在土地上劃出一塊他人不得進入的範圍;(B) 的水泥路面則相反,鋪設之後道路仍供不特定用路人通行,甲並未取得任何獨占的使用可能。甲固然因此獲得通行便利,但該利益是與其他用路人共享的,未從共有人處奪走任何支配權能。

三、共有關係的一面。土地為共有時,各共有人本即對全部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能,但應按其應有部分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始得為管理行為。甲擅自施作固屬違反共有物管理之規定,惟該爭議屬民事上共有物管理與拆除的範疇,並不當然升高為刑事竊佔。考生若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直接等同於竊佔,就會誤答。

四、既遂時點與罪數。竊佔為即成犯,於行為人建立實力支配之時即為既遂,其後占用狀態之持續屬狀態繼續,不另成立新罪。此一性質在追訴權時效的起算上具有實益。與之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客體為動產且主觀為不法所有意圖,第 2 項客體為不動產且主觀為不法利益意圖,二項並列供對照。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寫為在他人土地上種植果樹於國有地搭建鐵皮圍籬占用公寓大廈法定空地停車,均以排他支配之有無為判準;亦常與侵占罪比較,該罪以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與竊佔之未經同意而占有不同(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另一組常見的對比是竊佔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項處罰的是進入行為本身而不問有無占有意思,竊佔則須建立持續的支配狀態,二者並列供對照:短暫闖入他人土地拍照者可能該當前者而不該當後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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