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安裝於乙平日使用之筆記型電腦中,而側錄取得乙以該筆記型電腦開啟該通訊軟體之密碼,並利用電腦輸入乙之密碼,而成功入侵並取得乙與其他異性間之私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僅應論以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之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罪
- B甲係犯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 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 C甲係犯刑法第 315 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 D甲係犯刑法第 362 條之植入專供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電腦程式罪
正解 B — 甲係犯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 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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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側錄密碼入侵他人電腦並取得電磁紀錄應論以何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甲以側錄程式取得乙之密碼後輸入,成功入侵乙之筆記型電腦,該當本罪;甲進而取得乙與其他異性間之私訊內容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於乙,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二者行為可分而應分別評價,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所處罰者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對象為現實進行中者;甲取得者為已儲存之電磁紀錄,不該當該款。
- (B)
甲輸入側錄取得之密碼入侵乙之電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取得私訊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本敘述正確。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所定之客體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而通訊軟體之私訊為電磁紀錄,甲不成立該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所處罰之行為為製作專供犯該章之罪之電腦程式,甲之側錄程式係自網路下載而非自行製作,不該當本罪。
涵攝步驟
- 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涵攝:要件一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 要件二無故→ 未經乙同意;
- 要件三入侵他人之電腦→ 甲進入乙之筆電。
- 再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涵攝:要件一無故取得;
- 要件二客體為電磁紀錄→ 乙之對話紀錄;
- 要件三致生損害。
記憶點
輸入偷來的密碼進入他人電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再把對話紀錄抓出來,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兩罪是入侵與取得兩個階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階段設計。該章依行為所侵害的階段設有數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處罰進得去,《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處罰拿得走或改得掉,《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則向前延伸至犯罪工具之製作。本題甲的行為橫跨前兩個階段,故同時該當兩罪,二者行為可分、法益侵害各別,應分論併罰。命題者把四個選項分別擺在不同條文上,測驗的正是階段的辨識。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的三種入侵手法為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甲屬第一種。此處要注意,側錄程式的安裝與密碼的取得是入侵的準備行為,真正該當構成要件的是輸入密碼而入侵這一步。《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則以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屬結果犯,甲取得乙之私訊已使乙之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受害,該要件具備。
三、(D) 的陷阱最細。《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的行為態樣是製作,而題幹明寫甲的側錄程式係網路下載而來。下載並使用他人所寫的程式,不等於製作程式。這是一個純粹逐字比對條文就能排除的選項。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保護的都是秘密,但客體與手段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所處罰者為以工具設備窺視、竊聽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想定的是對現實進行中之情狀的即時偷窺偷聽;《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該條的客體是紙本時代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通訊軟體的私訊已儲存為電磁紀錄,兩條都接不住,這正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存在的理由,三者並列供對照。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寫為取得帳號密碼後僅登入瀏覽而未下載,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的分界;或改為刪除他人雲端硬碟檔案,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的行為態樣;亦常結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61 條之加重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有一類考法把行為人改為配偶,藉以測驗無故之判斷是否因親屬關係而異:夫妻間之私訊同受保護,婚姻關係不構成入侵他人電腦之正當事由。考生宜以入侵、取得、破壞、工具四個關鍵字定位條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