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2. B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3. C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4. D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正解 B — 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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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擄人勒贖結合犯,以所結合之殺人行為既遂為必要。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戊參與擄人並向庚要求贖金,該當擄人勒贖罪;其後戊因取贖無望而下手殺害己,惟己送醫後並無大礙,殺人部分僅止於未遂。依實務見解,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之結合犯以所結合之殺人行為既遂為必要,殺人未遂者不成立結合犯,應分論併罰。(B) 稱二者成立結合犯,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擄人勒贖者。」丙持刀迫使己交出鉅款而復參與擄人勒贖,該當結合犯,本敘述正確。

  2. (B)

    己既送醫而無大礙,戊之殺人行為僅屬未遂;依實務見解結合犯以所結合之罪既遂為必要,不成立結合犯,本敘述錯誤。

  3. (C)

    丙、丁誤將己認作乙而擄之,二人均得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之客體,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本敘述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該項減輕以所犯為該條第 1 項之罪為限;丙既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結合犯,無其適用,本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就戊涵攝:要件一意圖勒贖而擄人→ 戊與甲共謀擄人並向庚要求贖金,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
  2. 要件二所結合之殺人行為→ 戊下手殺害己;
  3. 要件三是否既遂→ 己送醫後無大礙。
  4. 第三要件不具備。

記憶點

擄人勒贖後動手殺人卻沒殺死的,依實務見解不成立結合犯,而是擄人勒贖罪與殺人未遂罪分論併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結合犯所採之見解:結合犯係將兩個獨立犯罪結合為一個加重罪名,其成立以基本行為與所結合之行為均既遂為必要;所結合之殺人行為若僅止於未遂,即回歸各罪分別評價,依數罪併罰處斷。本題己遭戊下手殺害後送醫而無大礙,死亡結果並未發生,(B) 之錯誤即在於把未遂的殺人行為也塞進結合犯。

二、要件拆解。擄人勒贖罪的核心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所定之意圖勒贖而擄人,主觀上須有向被擄人以外之第三人索取贖金之意圖,客觀上須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戊自始參與共謀並向庚提出贖金要求,該當本罪並無疑問;其後另起殺意而下手,是一個獨立的犯罪決意。

三、丙的罪責結構。丙、丁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持刀迫使己交出隨身鉅款,此係另一個以強制方法取財的行為;與其先前參與之擄人勒贖結合,正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此處要注意柱句的限定:該項限於犯強盜罪之人,丙係因自己另犯強盜而與擄人勒贖結合,並非單純參與擄人勒贖之人皆得適用。

四、減輕規定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所定之釋放減輕,其立法目的在鼓勵行為人及早釋放人質,故以行為人所犯係該條第 1 項之罪為限。丙既已成立結合犯而非單純之擄人勒贖罪,其罪名已不在該項射程之內;同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4 項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僅就第 1 項之預備行為設處罰,二項並列供對照。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48 條之 1 規定:「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該條處理的是擄人在先、勒贖意圖在後的情形,與本題自始即有勒贖意圖不同。本考點常改寫為擄人勒贖後強制性交、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等事實,測驗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的分野;亦常測驗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範圍,本題丙、丁之強盜行為即在甲、戊犯意聯絡之外,甲、戊就該強盜部分不負共同正犯之責。考生宜把結合犯的三個問題依序問完:基本行為成不成立、所結合之行為成不成立、兩者是否均為既遂。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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