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 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行車於公有道路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下稱「GPS 偵查」) 。依據我國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有關「GPS 偵查」之證據蒐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GPS 偵查」該當現行法之搜索處分
- B「GPS 偵查」該當現行法之勘驗處分
- C「GPS 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 D「GPS 偵查」符合偵查任意性原則
正解 C — 「GPS 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最高法院實務判決對 GPS 偵查之定性,即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正解理由
依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於他人車輛底盤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並持續接收其位置與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已對受監控者之隱私形成長期且全面之干預,屬強制處分而非任意偵查。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 GPS 偵查之強制處分定性,《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執行機關既無法定依據可循,該偵查手段即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係對特定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之搜尋;GPS 偵查係對移動中車輛之持續位置監控,依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未定性為搜索處分。
- (B)
《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該條之主體為法院或檢察官;GPS 偵查係由警察持續實施,依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未定性為勘驗處分。
- (C)
GPS 偵查干預受監控者之隱私而屬強制處分,現行法就此未設授權依據,依最高法院實務判決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本敘述正確。
- (D)
偵查任意性原則以未干預人民基本權為前提;於他人車輛底盤裝設追蹤器並長期蒐集行蹤,依最高法院實務判決已干預隱私權,非屬任意偵查。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問干預強度:甲警未經 A 同意在其貨車底盤裝設追蹤器,長期接收經緯度與停留時間,可拼湊出 A 之生活軌跡。
- 第二步問法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之搜索與《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之勘驗均無法涵蓋此一手段。
- 第三步:既屬強制處分而無法定授權,即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記憶點
依最高法院實務判決,在他人車上裝 GPS 長期蒐集行蹤已是強制處分,而現行法未設授權依據,故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的內涵。偵查機關凡欲以干預人民基本權之方式蒐集證據,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且應遵守該授權所定之要件與程序。此一原則的功能,是把偵查上有效與法律上容許分開:手段再有效,欠缺法定依據仍不得為之。本題的分辨點正在於此,而非 GPS 偵查是否有助於查緝走私毒品。
二、為何不是搜索。搜索的規範設計以特定性與一次性為前提:《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其各款要求記載案由,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及有效期間等;第 2 款並設但書,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即令如此,所應記載之處所、物件與有效期間仍把執行範圍事先劃定下來。GPS 偵查則是對未來一段不確定期間內之行蹤所為之持續蒐集,執行對象與範圍無從事先劃定,難以套進搜索票的格式。
三、為何不是勘驗。《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柱句規定:「勘驗,得為左列處分:」其各款所列之履勘犯罪場所、檢查身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及其他必要之處分,均係就現存狀態所為之感知與記錄,且主體限於法院或檢察官。本題係由甲警實施,主體即已不符;縱由檢察官為之,勘驗亦不當然包含長期追蹤,二條並列供對照。
四、隱私權的量變到質變。單次的目視跟監與長期的科技追蹤,在干預強度上並非只有程度之別。持續數週的位置紀錄可揭露當事人的居所、工作地、就醫紀錄、宗教活動與人際往來,形成生活全貌的側寫。實務因此認為此種偵查手段已逾越任意偵查的界限,須有法律保留的介入。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其他新型偵查手段併考,例如熱顯像儀之使用、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調取、雲端資料之取得等,判斷架構均為三步:有無干預基本權、有無法定授權、有無遵守法定要件。亦常延伸考證據能力,此時應接續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所定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權衡法則:該條要求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並非一律排除。另有一類考法把裝設地點改為公有道路上之公共監視器,或把追蹤期間縮短為數小時,藉以測驗干預強度的臨界點;此時仍應回到同一個三步架構,而不是背誦結論。考生宜記住:本題的答案不在條文本身,而在條文的沉默。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