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2. B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使用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法定程序調查
  3. C乙法官訊問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即可裁定羈押
  4. D甲被警方逮捕至羈押前期間,得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正解 D — 甲被警方逮捕至羈押前期間,得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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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羈押審查程序的要件、證明法則,以及羈押日數之折抵。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而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4 項但書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甲自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至法院裁定羈押前,該段期間得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乙法官已於羈押審查程序接觸卷證並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形成判斷,其日後得否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涉及法官迴避與預斷排除,分辨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運作,本選項非最為正確者。

  2. (B)

    依實務見解,羈押審查係就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所為之判斷,屬自由證明事項,所憑證據不以具證據能力並經法定調查程序為必要,本敘述與之不符。

  3. (C)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除羈押原因外尚須具備羈押必要性,本敘述漏未及此。

  4. (D)

    甲自遭逮捕起人身自由即受拘束,該段期間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1 項折抵之意旨得予折算,本敘述最為正確。

涵攝步驟

  1. 就 (C) 涵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要件一經法官訊問;
  2. 要件二犯罪嫌疑重大→ 甲為殺人罪現行犯;
  3. 要件三羈押原因→ 檢察官認有逃亡之疑慮;
  4. 要件四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尚待判斷。
  5. (C) 於第三要件即止步。
  6. 再就 (D):甲自逮捕至羈押前之拘束,性質與羈押同。

記憶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羈押還要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的必要性;而逮捕、拘提到羈押前的日數,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4 項但書折算羈押日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羈押要件的四層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把羈押的門檻拆成四層:經法官訊問、犯罪嫌疑重大、具備法定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前三層是入口,第四層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化,也是最常被考生遺漏的一層。(C) 的敘述停在第三層,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第四層要件的實益,在《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該條明白揭示:縱有羈押原因,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即足以確保程序進行,即不得羈押。羈押是最後手段,這一句話是整個制度的軸心。

三、羈押審查的證明法則。羈押審查的對象是有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非被告是否有罪。其判斷所需之心證程度低於有罪判決,故實務採自由證明,不要求所憑證據均具證據能力並踐行法定調查程序。若採嚴格證明,偵查初期的羈押審查勢必無從進行。本題 (B) 把審判程序的證明法則搬到羈押審查上,故不正確。此一分辨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

四、折抵制度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1 項就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設有折抵規定,其規範目的在於:既然人身自由已因刑事程序而受剝奪,該剝奪即應計入日後所受刑罰。而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如何折算,《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4 項但書定有明文,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該項處理無刑罰可抵之情形,二項並列供對照。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測驗二十四小時之計算與法定障礙事由之扣除、深夜訊問之限制、羈押期間與延長次數,以及偵查中與審判中羈押權限之歸屬。另一常見方向是預防性羈押與一般羈押之區辨,前者著眼於再犯之虞而非程序保全,其法定原因與一般羈押分列於不同條文,考生務必分開記憶。考生宜把誰決定、憑什麼決定、決定後怎麼折抵三個環節串起來記。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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