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於某日上午 9 時 30 分因傷害案件,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告訴人乙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因甲係逮捕之現行犯,原則上應即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
  2. B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有逃亡之虞,但無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必要,可直接命甲具保
  3. C如乙於警方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之前,對甲撤回告訴,警方可直接釋放甲,僅將案件另行函送該管檢察官
  4. D甲經檢察官於同日夜間 8 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甲未委任辯護人,法院於指定之辯護律師丙到場後,並付予甲及丙羈押聲請書之繕本後,在深夜之前,仍應即時訊問

正解 C — 如乙於警方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之前,對甲撤回告訴,警方可直接釋放甲,僅將案件另行函送該管檢察官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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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現行犯之解送義務、撤回告訴後之處理及即時訊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本件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乙撤回告訴後固有該但書之適用,惟不予解送仍須經檢察官之許可,(C) 稱警方可直接釋放甲,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本文,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甲既經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原則上應即解送,本敘述正確。

  2.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但書,檢察官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逃亡之虞即該項第 1 款所定情形,本敘述正確。

  3.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撤回者仍須經檢察官許可始得不予解送,警方不得直接釋放甲,本敘述錯誤。

  4. (D)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夜間 8 時尚未進入深夜,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項本文,法院付予繕本後應即時訊問,本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就 (C) 涵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要件一罪名屬告訴乃論之罪→ 本件傷害案件;
  2. 要件二告訴已撤回→ 乙於解送前撤回;
  3. 要件三須經檢察官許可始得不予解送→ 警方未取得許可即釋放,與該但書不符。

記憶點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撤回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警方仍要經檢察官許可才可以不解送現行犯,不能自己放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解送義務與其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本文課予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即時解送現行犯的義務,但書則就三種情形開了例外: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而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而已逾告訴期間。三種情形的共同點是追訴的實益已低,但立法者仍設下一道閘門:須經檢察官之許可。這道閘門就是本題的答案所在。

二、閘門的意義。偵查主體是檢察官,警察是輔助機關。是否放棄對一名已遭逮捕之現行犯的解送,涉及偵查方向的判斷,不能由警察自行決定。撤回告訴固然使該案欠缺訴追條件,但撤回是否合法、是否出於自由意思、有無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嫌,均須由檢察官審酌。(C) 把有例外誤讀成警察可以自行決定,是常見的失分點。

三、逮捕後的時間軸。《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解送後檢察官應即時訊問;認有羈押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未聲請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本文應即釋放,但有羈押原因而無聲請羈押必要時,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題 (B) 正落在第 3 項但書。

四、深夜訊問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項規定:「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該項但書允許被告一方請求改於翌日日間訊問,第 6 項再把深夜定義為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本題檢察官於同日夜間八時聲請,距深夜尚有三小時,法院自應即時訊問,(D) 因此正確。這是一個純粹逐字讀時間規定就能判斷的選項。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該項界定撤回之時點;《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界定撤回之主觀範圍。二者與《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分屬實體效力與程序處置兩個層面,並列供對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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