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縣府之政風人員得知長官涉犯收受賄賂罪嫌,向法務部調查局舉發,經調查後,認為有搜索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政風人員得逕自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
  2. B該政風人員須得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3. C調查局調查站主任得逕自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4. D調查局調查站主任須得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正解 D — 調查局調查站主任須得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偵查中聲請核發搜索票的主體,以及司法警察官須經檢察官許可。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偵查中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者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而司法警察官尚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又《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調查站主任即依該款取得司法警察官身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該政風人員係向法務部調查局舉發,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之司法警察官,不得逕自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2. (B)

    該政風人員既非《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之司法警察官,縱經檢察官許可亦不得聲請搜索票。

  3. (C)

    調查站主任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司法警察官,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仍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不得逕自聲請。

  4. (D)

    調查站主任為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本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就《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涵攝:要件一主體為司法警察官→ 調查站主任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屬之,政風人員則否;
  2. 要件二事由→ 經調查後認有搜索必要;
  3. 要件三程序→ 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

記憶點

偵查中聲請搜索票的主體只到司法警察官為止,而且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還得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向法院聲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令狀主義的三層過濾。搜索票的核發權專屬於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而聲請權則分兩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得逕行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則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此一設計使搜索的發動經過警察、檢察官、法官三層過濾,層層都有把關功能。本題把兩個變數交叉排列:聲請人是誰、要不要經檢察官許可。

二、身分的判定。《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分別界定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兩者都設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與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的概括款,法務部調查局所屬人員即透過該類概括規定取得相應身分。調查站主任屬司法警察官一級,故有聲請權;而向調查局舉發的政風人員在本題中僅為舉發人,不在聲請權人之列。

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可拆為主體、事由、程序三個要件。四個選項中,(A)(B) 主體錯誤,(C) 程序錯誤,只有 (D) 三者俱正確。命題者刻意讓 (C) 的主體正確而程序錯誤,考生若只記得調查局可以聲請搜索票而忽略須經檢察官許可,就會誤答。

四、駁回後的救濟。《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此一設計避免偵查機關就強制處分之發動與法院反覆爭執,也提醒考生:搜索票的准駁權完全在法院手上。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該項為逕行搜索之例外,其主體擴及司法警察,與《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限於司法警察官不同,二者並列供對照。本考點常與同意搜索、附帶搜索及緊急搜索之事後陳報一併測驗。就事後陳報,《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該項的三日與五日兩個期間是常考的數字。考生宜把誰能聲請、誰能逕行、事後要不要陳報三問分開記,再把各自的期間掛上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刑事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