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談話中發現其另涉嫌詐欺。關於該監聽中詐欺談話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違法取得,絕對無證據能力
  2. B違法取得,應權衡排除
  3. C違法取得,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證據能力
  4. D應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得作為證據

正解 D — 應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得作為證據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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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法通訊監察中偶然聽得的他案內容,其取得證據能力所須踐行的程序。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另案監聽的補行陳報與法院審查制度,《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其規定見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依該制度,執行機關於合法監聽中偶然獲得與原監察目的無關而涉及另案之內容,並非當然違法取得,而是必須於發現後法定期間內補行陳報該管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內容始得作為證據。本題監聽係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而合法實施,甲於通話中被聽得的詐欺內容與原本的販賣毒品案件並非同一案件,正屬另案監聽所得,其能否作為證據,繫於補行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陳報的日數不是《刑事訴訟法》所定,本題的分辨點也不在日數,而在有無踐行補行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本件監聽經法院許可而合法實施,偶然聽得他案內容並非違法取得,本選項的違法取得前提不成立,絕對無證據能力的結論亦無所附麗。

  2. (B)

    錯。本選項同樣以違法取得為前提;且權衡排除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就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所設的判斷方式,與另案監聽的事後陳報審查制度並非同一套機制。

  3. (C)

    錯。本選項雖採原則否定、例外肯定的結構,但仍建立在違法取得的錯誤前提上,且未指出真正的門檻在於補行陳報與法院審查認可。

  4. (D)

    對。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原監聽是否合法: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合法;
  2. 要件二,所得內容與原案的關係:詐欺與販賣第一級毒品非同一案件,屬另案;
  3. 要件三,是否踐行補行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踐行者始得作為證據。

記憶點

另案監聽不是違法監聽,它的關卡在事後補陳報與法院認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規範不在刑事訴訟法,而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監察所得資料的使用所設的限制,因此以下的說明只寫得到制度層級。通訊監察的許可,是法院就特定案件、特定對象、特定期間所為的授權,其正當性建立在該案件符合法定的重罪門檻與必要性要求。監聽既然是持續性、概括接收的偵查手段,執行中聽得與授權範圍無關的內容幾乎無法避免,制度上因此必須在不讓偵查機關藉一案的許可包裹取得他案證據,與不讓已經合法取得的犯罪資訊完全無法使用之間取得平衡。補行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就是這個平衡點:它把是否得作為證據的決定權,交還給原本核發許可的司法審查機制,而不是留給執行機關自行判斷。

要件拆解上,另案監聽的處理可以拆成四個部分:其一,原監聽本身必須合法,若原監聽即屬違法,所得內容自始不生另案陳報的問題;其二,所得內容必須與原監察目的無關,亦即屬於另案;其三,執行機關須於發現後法定期間內補行陳報該管法院;其四,須經法院審查認可。四者具備,該內容始取得證據能力。本題把陷阱設在前兩個部分:命題者先寫明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再寫意外發現,就是要考生分辨這不是違法監聽,因而不是選項 (A) 至 (C) 所預設的違法取得情境。

與此對照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所定的權衡法則,那是針對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一般性規定,其適用前提是有違背法定程序;另案監聽的合法所得並不以違法為前提,所以不能直接套用權衡。這正是選項 (B) 的陷阱所在。

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偶然聽得的內容改成不符合通訊監察重罪門檻的輕罪、把陳報期間改成不同日數,或改問未經陳報審查而逕行使用的效果。本題此部分的分辨點必須回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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