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5 題

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翌(6)日至派出所領取。關於此種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1. A於 3 月 5 日留置派出所時,發生送達效力
  2. B於 3 月 6 日領取時,發生送達效力
  3. C自 3 月 5 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4. D自 3 月 6 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正解 B — 於 3 月 6 日領取時,發生送達效力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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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刑事訴訟文書寄存送達的效力發生時點,以及應受送達人提前領取的效果。

正解理由

本題傳票由郵務人員送達,《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至於送達的方式,刑事訴訟未特別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即屬準用而來的送達方法。依該制度,寄存送達的效力並非於寄存當時立即發生,而是自寄存之日起經一定期間屆滿始生效力。實務就此進一步表示,應受送達人若在該期間屆滿前已實際領取該文書,其知悉的目的既已達成,即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生效時。

本題傳票於 3 月 5 日改送派出所並黏貼通知書,甲於同日返家發現該通知書,翌日即 3 月 6 日前往派出所領取,領取日早於寄存生效期間屆滿之日,故送達於 3 月 6 日發生效力。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寄存送達與提前領取所採的見解。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寄存送達並非於文書留置寄存處所時立即生效,而須經一定期間屆滿;本選項忽略了寄存送達與直接交付送達在生效時點上的差別。

  2. (B)

    對。理由如上。

  3. (C)

    錯。自寄存之日起算滿一定期間始生效力固為原則,但本題甲已於期間內實際領取,應以領取時為準,不再等待期間屆滿。

  4. (D)

    錯。本選項的兩個主張都不成立:期間的起算日應為寄存之日而非領取之日;且甲既已實際領取,即無再計算等待期間的餘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郵務人員因無人在家而改送派出所並黏貼通知書,屬寄存送達;
  2. 要件二,效力自寄存之日起經一定期間屆滿發生;
  3. 要件三,甲於期間內之 3 月 6 日實際領取;
  4. 要件四,以領取日為送達生效日。

記憶點

寄存送達有兩種生效途徑,期間屆滿與提前領取,先發生的那一種說了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的送達制度,是把文書已經到達應受送達人可得支配的範圍這件事,轉換成期間起算的法律事實。送達方法上,《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本題由郵務人員送達傳票,即屬前者。

寄存送達之所以要在寄存之後再等一段期間,理由在於它是一種擬制送達:文書並未交到應受送達人手中,而是留在寄存處所並以黏貼通知書的方式促其領取,法律因此給予一段緩衝,讓應受送達人有機會實際取得。這段緩衝期的性質是為受送達人利益而設,所以當受送達人已在期間內實際領取、緩衝的目的已經達成時,實務認為不必再等待期間屆滿,逕以領取日為送達生效日。本題的關鍵事實就藏在同日返家後發現通知書與翌日領取這兩句話裡:命題者刻意把領取日設在緩衝期之內,測驗考生是否知道這個例外。

易混淆的另一種擬制送達是公示送達,其生效方式規定得非常明確。《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公示送達與寄存送達同樣採經過一定期間始生效力的構造,但期間長短與起算事實不同,且公示送達並無提前領取即提前生效的問題,因為它本來就是在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時才使用。把兩者的生效時點放在一起記,是本考點最常見的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不在刑事訴訟法的送達專章本身,而在準用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規定後,實務就提前領取所形成的見解;因此以上說明就生效期間的日數只寫到制度層級,不逐日推算。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領取日設在期間屆滿之後、把送達文書改成判決書而併問上訴期間的起算,或改問黏貼通知書而未實際寄存時的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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