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5 題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1. A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2. B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3. C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4. D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正解 D — 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第三審的事實調查權限——原則上受第二審認定事實拘束,訴訟程序事項為例外。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該項本文確立第三審為法律審,但但書明白把訴訟程序與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排除於拘束之外。鑑定人是否具備鑑定資格,涉及原審選任鑑定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屬於訴訟程序事項,而非犯罪事實本身;被告既已就此指摘,第三審法院自得就該事項調查事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本選項的兩個主張都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鑑定人資格不備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既得據以上訴,第三審亦非不得調查。

  2. (B)

    錯。本選項只講到《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本文,而漏掉該項但書所定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事項的例外。

  3. (C)

    錯。本選項把調查範圍擴大到不論被告是否指摘,與《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柱句規定:「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所定的原則不符;依職權調查者以該條各款所列事項為限。

  4. (D)

    對。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上訴理由是否為判決違背法令:鑑定人資格不備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2. 要件二,所指摘者的性質:屬訴訟程序事項,非犯罪事實;
  3. 要件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但書:第三審得就此調查事實。

記憶點

第三審不重新認定犯罪事實,但程序有沒有走對這件事它自己查得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三審為法律審,這句話的具體內容就寫在《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本文:「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該項並不是絕對的封閉,《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理由不難理解: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指的是犯罪事實;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本身不是犯罪事實,第二審判決書也未必會記載,若第三審不能調查,等於程序違法在第三審完全無從審查。

調查的方式與後續處理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可見第三審的事實調查不是為了重新認定犯罪,而是為了處理程序面的瑕疵。

調查範圍則受上訴理由拘束,這是選項 (C) 的陷阱所在。《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柱句規定:「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2 款規定:「二、免訴事由之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3 款規定:「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4 款規定:「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5 款規定:「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該條與第 394 條第 1 項但書必須合看:前者管哪些事項可以不待指摘而查,後者管查的時候可不可以碰事實。

與此配合的是上訴第三審的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鑑定人的選任違背程序規定,屬判決違背法令的一種,故被告的上訴理由本身即為合法。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指摘事項換成證人未經具結、把審級換成第二審而問覆審制的調查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刑事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