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小客車停在某便利商店旁,甲下車倚著駕駛座旁車門,販賣海洛因毒品 2 小包給有施用毒品的乙,丙當場逮捕甲,丙在搜索甲之身體時,發現甲另外持有偽造的警官證件(證物 A)及 10 張甲講不出來源、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及密碼條(證物 B),丙能否以甲可能另外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而查扣證物 A、B?
- A不可以查扣。因證物 A、B 不屬於販毒搜索票記載之應扣押範圍
- B可以同時查扣證物 A、B。因只要依法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
- C不可以查扣證物 A、B。因非同一案件
- D可以查扣證物 A,因涉及假造警官、公權力證件,但不可查扣證物 B,因非同一案件
正解 B — 可以同時查扣證物 A、B。因只要依法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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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另案扣押——依法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的處理。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該條的要件有二:其一是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即該次搜索或扣押本身係依法進行;其二是所發現者為另案應扣押之物。本題丙持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對甲之身體實施搜索並當場逮捕甲,搜索本身合法;偽造的警官證件與 10 張來源不明、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及密碼條,分別是偽造文書、詐欺案件中應扣押之物,正屬該條所稱另案應扣押之物,丙得一併扣押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定的另案扣押,其功能正是處理搜索票記載範圍以外的發現;以不在搜索票記載之應扣押範圍為由否定扣押,等於架空該條。
- (B)
對。理由如上。
- (C)
錯。《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文義前提本來就是「另案」,非同一案件並非不得扣押的理由,反而是該條的適用要件。
- (D)
錯。本選項把證物 A 與證物 B 作不同處理,但《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並未依物品種類或涉案罪名設差別待遇;兩者同屬另案應扣押之物,處理方式相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次搜索是否依法:有法官簽發之搜索票且對甲之身體搜索,合法;
- 要件二,所發現之物是否為另案應扣押之物:偽造警官證件涉偽造文書、提款卡及密碼條涉詐欺,均屬之;
- 要件三,後續處理:扣押後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記憶點
另案扣押的門票是這一次搜索合法,不是這一件東西寫在搜索票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搜索票的記載事項,是理解另案扣押為什麼有存在必要的起點。《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案由。」《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既然要記載案由與應扣押之物,執行時所發現而與該案由無關之物,形式上就落在授權範圍之外;若無另案扣押的規定,執行人員面對眼前的犯罪證據將無從處理。
另案扣押的正當性因此建立在兩個前提上:第一,扣押不是新的一次搜索,而是合法搜索過程中對已經呈現於眼前之物的保全;第二,該物必須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即客觀上具有證據價值或得沒收。本題偽造的警官證件本身就是偽造文書罪的犯罪工具與證據,10 張分屬不同人而持有人講不出來源的提款卡與密碼條,則具有詐欺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的外觀,兩者都符合應扣押之物的要求。
與本條相鄰的另一組規定是無票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本題丙既已當場逮捕甲,縱使不依搜索票,依本條亦得搜索甲之身體與隨身物件;換言之,本題搜索的合法性有兩個各自獨立的依據,命題者把搜索票寫進題幹,是為了讓考生誤以為扣押範圍受搜索票記載拘束。
本條的射程僅止於發見,並不授權執行人員為了尋找另案證據而擴大搜索範圍;一旦逾越搜索票或無票搜索所許可的範圍,所得之物即非本條所稱依法實施搜索時所發見者,其證據能力應另依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權衡法則判斷。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發現地點改成車輛後車廂、把物品改成手機內的電磁紀錄。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