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關於其自己涉案之內容透過臉書直播說出來,藉以澄清自己並未涉及不法。下列關於甲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違反。因案件既然進入偵查階段,任何人皆不得公開任何偵查相關資訊
  2. B不違反。因被告就其本身涉案部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對象
  3. C違反。因被告須事先取得偵查機關同意始得公開
  4. D不違反。因被告僅於個人臉書發表,尚未達公開之程度

正解 B — 不違反。因被告就其本身涉案部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對象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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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對象是誰。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該項所列受規範者的共同特徵是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且所不得公開者限於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被告本人並非執行職務之人,而是偵查的對象,其知悉的內容也不是因執行職務而來,自不在該項規範之列。甲就自己涉案部分所為的直播陳述,因此不受該項拘束。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該項宣示的是偵查程序不對外公開進行,並非課予任何人一律不得公開偵查資訊的義務;本選項所稱任何人皆不得公開,超出該條的規範對象。

  2. (B)

    對。理由如上,被告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所列的受規範者之內。

  3. (C)

    錯。《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並未就被告設有須事先取得偵查機關同意的要件;該項所設的例外是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且係針對受規範者而言。

  4. (D)

    錯。甲透過臉書直播對不特定多數人陳述,已屬公開;且本選項未觸及真正的關鍵,即甲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的規範對象。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的身分:受詢問之被告,非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2. 要件二,所公開的內容:其自己涉案部分,非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3. 要件三,結論:不該當該項的規範對象,不生違反問題。

記憶點

偵查不公開拘束的是辦案的人,不是被辦的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條文上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程序本身的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它處理的是偵查程序不像審判程序那樣對外公開進行,是一種程序原則而非義務規範。第二個層次才是保密義務,也就是本題所考的第 3 項,該項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界定受規範者,並把義務內容限縮在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兩個層次的區別,正是選項 (A) 的陷阱:把程序原則讀成了對全世界的禁令。

與保密義務相配套的,是辯護人的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辯護人正因為得以在場而知悉偵查內容,所以被列入第 3 項的受規範者;被告雖然也在場,但他是程序客體而非執行職務之人,這個對比說明了第 3 項的列舉並非任意,而是以因職務接觸偵查資訊為篩選標準。

程序上另有兩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4 項規定:「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 5 項把細節授權給作業辦法,所以個案中哪些資訊得例外公開、由誰核可,其具體標準應以該辦法的規定為準。

要件拆解上,違反第 3 項須具備三件事:行為人屬該項所列之人、所公開者為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且不符合該項所定的例外事由。本題甲在第一個要件即不該當,後兩個要件無庸再論。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主體換成告訴代理人在自己臉書轉述筆錄內容、把內容換成被告轉述他人涉案部分,那時第一個要件的答案就會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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