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檢察官起訴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透過辯護人表達僅願意就偽造署押認罪及受有期徒刑 3 個月之刑罰,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判處被告偽造署押及科處有期徒刑 3 個月之協商判決
  2. B檢察官起訴傷害罪,被告認罪並與檢察官協商表示願受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刑罰,如法院發現告訴人提告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即不得為協商判決
  3. C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法院同意依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結果科處被告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協商判決,檢察官以未經告訴人同意且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法院即應認其上訴為有理由
  4. D檢察官起訴被告殺人罪並求處死刑,被告透過辯護人表明願認罪且只要不要被判死刑之刑罰都可接受,檢察官遂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

正解 B — 檢察官起訴傷害罪,被告認罪並與檢察官協商表示願受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刑罰,如法院發現告訴人提告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即不得為協商判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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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協商程序的案件範圍、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的情形,以及協商判決的上訴限制。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既已逾告訴期間,即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所定應諭知不受理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7 款即不得為協商判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所得合意者是被告願受的科刑及沒收範圍,本選項卻把起訴的行使偽造私文書改以偽造署押論處,那是罪名的變更,不在該款所定的事項之內。

  2. (B)

    對。理由如上。

  3. (C)

    錯。《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檢察官以未經告訴人同意且量刑過輕為由上訴,不在該項但書所列情形之內,其上訴不合法。

  4. (D)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罪的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所排除的案件之內,檢察官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並不適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傷害罪非重罪,在協商範圍內;
  2. 要件二,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7 款;
  3. 要件三,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記憶點

協商先看罪重不重,再看法院會不會判不受理、免訴或免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協商程序的入口寫在一個很長的柱句裡,值得逐字讀完。《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得協商的事項則列於各款:《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把柱句與這四款合看,得協商的標的是被告願受的科刑、沒收範圍與緩刑宣告,以及道歉、賠償金、向公庫支付金額這些附帶事項,並不包括改換起訴的罪名,這正是選項 (A) 不適法之處。

法院的審查則在下一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把這些款次與同項第 5 款、第 7 款合看,可以發現法院的審查兼及協商的形成過程、合意內容與案件本身的程序障礙。

科刑的上限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本題選項 (D) 的被告願受死刑以外之刑,與該項的科刑上限也不相容。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逾告訴期間改成撤回告訴、把量刑改成有期徒刑三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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