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1. A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
  2. B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
  3. C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
  4. D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正解 A — 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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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的適用對象,以及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法院應為之判決。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該條所定變更起訴法條的權限,繫於其所稱之前條之判決。而法院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所應為者是《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的無罪判決,該無罪判決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所稱之前條。

本題法院認定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其涉犯普通詐欺罪,即應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逕為無罪判決,毋庸先變更起訴法條。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對。理由如上。

  2. (B)

    錯。《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所定之變更起訴法條,繫於該條所稱之前條之判決;本題法院所為者是《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之無罪判決,先變更法條再判無罪並無依據。

  3. (C)

    錯。追加起訴的權限屬於檢察官,法院並無曉諭其追加之義務;且不能證明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即應諭知無罪。

  4. (D)

    錯。本案檢察官係依法提起公訴,起訴程序並無違背規定,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規定:「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所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法院所為判決的種類:不能證明犯罪,應為無罪判決;
  2. 要件二,《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的適用對象為該條所稱之前條之判決,本題法院所為之無罪判決不在其內;
  3. 要件三,結論: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逕為無罪判決。

記憶點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的變更法條,用在該條所稱之前條之判決上;要判無罪就直接判,不必先替檢察官改法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第一層是罪名的實體要件。檢察官起訴的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該罪以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為前提;公務員的定義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柱句:「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甲既不具公務員身分,身分犯的要件即不該當。至於起訴法條所依據的貪污治罪條例,其構成要件內容應以該條例的規定為準。

第二層是法院此時應為何種判決。身分要件不該當,並不當然導致無罪,因為同一事實仍可能構成普通詐欺;本題題幹已寫明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於是《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的要件完全成立。命題者把這句話寫進題幹,正是為了把選項 (B) 的先變更法條再判無罪變成多餘的一道程序。

第三層才是變更起訴法條的定性。《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條文把這項權限繫於其所稱之前條之判決,並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變更的範圍;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而所應適用之法條有異時,判決得以引用正確之法條。無罪判決並不引用處罰規定,也就沒有引錯法條需要更正的問題。

與此對照的是判決種類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處理的是程序障礙,無罪處理的是實體上不能證明犯罪,兩者不可混用,這是選項 (D) 的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2 項並規定:「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題幹改成能證明普通詐欺,此時才會進到《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的問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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