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而未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踐行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手錶之同一性雖無爭議,法院亦得提示手錶
  2. B手錶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審判長得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
  3. C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扣押筆錄及照片,以書證調查程序行之
  4. D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提示手錶

正解 C — 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扣押筆錄及照片,以書證調查程序行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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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證的法定調查方法——提示證物使當事人辨認,與書證的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同。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物證的調查方法是提示該物本身;至於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兩者的調查方法不同。手錶是物證,扣押筆錄與照片則是記載該物存在與外觀的文書。當手錶的同一性有爭議時,爭執的正是該物本身是否即為被竊之物,自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不得僅以扣押筆錄及照片依書證程序調查。選項 (C) 與此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既定審判長應提示證物使其辨認,縱使同一性並無爭議,法院提示手錶亦無不可。

  2. (B)

    正確。同一性無爭議時,當事人對該物的存在與同一性既無爭執,實務基於訴訟經濟容許以扣押筆錄及照片代替提示。

  3. (C)

    錯誤。理由如上,同一性有爭議時不得僅以書證程序調查。

  4. (D)

    正確。同一性有爭議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應提示手錶本身使當事人辨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證據的種類:手錶為物證,扣押筆錄及照片為書證;
  2. 要件二,同一性有無爭議:有爭議時爭點即在該物本身;
  3. 要件三,應踐行的調查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提示手錶,不得以書證程序替代。

記憶點

物證用提示、書證用宣讀或告以要旨;同一性一有爭執,就非看實物不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據調查方法的法定化,是嚴格證明法則的一部分:不同種類的證據各有其對應的調查方法,未依該方法踐行者,即屬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以下依證據種類逐一整理,並指出本題陷阱所在。

物證的調查方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第 2 項處理的是兼具物證與書證性質的文書,例如偽造的契約書:其存在與外觀是物證,內容則須告以要旨。

書證的調查方法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新型態證據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本題的分辨點在於:扣押筆錄與照片是關於物證的文書,不是物證本身。當同一性無爭議時,以文書替代提示所影響的只是形式,實務容許之;一旦同一性成為爭點,替代品就無法承擔辨認的功能,必須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的提示。這一段容許替代的處理屬實務見解,條文本身並未明文規定。與此配合的還有《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調查方法踐行之後仍須給予表示意見的機會。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物證換成毒品而問是否必須提示實物、把爭點換成鑑定報告的內容。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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