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 A 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 B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C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 D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
正解 C — 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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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協商判決的上訴限制與其準用範圍所決定的終審審級。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得例外上訴時,其準用範圍見《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1 項規定:「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該項所準用者為上訴編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並未及於同編的第三審程序;
實務因此認為協商判決縱得上訴,亦以第二審為終審。選項 (C) 主張協商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仍得上訴第三審,與該項的準用範圍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本文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
- (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C)
錯誤。理由如上。
- (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該款是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的情形之一;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但書,該款情形正屬得提起上訴的例外,故法院誤為協商判決時得上訴第二審。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案為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
- 要件二,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但書所列情形:有者始得上訴;
- 要件三,得上訴時的準用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1 項為上訴編第一章與第二章。
記憶點
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上訴到第二審為止,第三審不在準用之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協商程序是以被告放棄部分程序保障換取量刑優惠的制度,其上訴限制正是這個交換的核心。《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所列的例外,全都是協商的基礎自始有瑕疵的情形:合意被撤銷或聲請被撤回、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案件本不得協商、有其他較重的裁判上一罪、或應諭知免刑免訴不受理。換言之,可以上訴的不是量刑不滿意,而是這件案子本來就不該用協商處理。
上訴的審查密度亦受限縮。《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第 3 項採必要發回,不由第二審自為判決,理由在於協商判決並未經過第一審的言詞辯論,若由第二審逕行認定,被告將喪失一個事實審。
準用範圍則是本題的關鍵。《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1 項規定:「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2 項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第 1 項既然把準用對象寫定為第三編的第一章與第二章,第三審程序自不在其列,這與第 3 項的必要發回設計互相呼應:協商判決的救濟到第二審為止,且第二審不自為判決。
體例上可與簡易程序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兩者同樣以認罪協商或求刑換取程序簡化,也同樣把救濟限縮在第二審。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上訴理由改成量刑過重、把主體改成告訴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