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1. A第一審未告以有關書證之要旨使上訴人有申辯之機會,此項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2. B第一審漏未提示物證,此項瑕疵不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3. C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第一審雖誤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但得因第二審已行合議審判而獲治癒
  4. D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本案並無管轄權,得因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有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而獲補正

正解 A — 第一審未告以有關書證之要旨使上訴人有申辯之機會,此項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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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一審的訴訟程序瑕疵,哪些能因第二審的覆審而治癒。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66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第二審採覆審制,就經上訴的部分重新調查證據並認定事實,因此第一審在證據調查方法上的瑕疵,若第二審已依法重行踐行,該瑕疵即因補正而不再影響判決。第一審未就書證告以要旨,屬於證據調查方法未依法踐行,第二審補行提示並告以要旨後,上訴人既已獲得申辯的機會,該瑕疵得因而治癒。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對。理由如上。

  2. (B)

    錯。漏未提示物證與未就書證告以要旨,同屬證據調查方法的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 366 條的覆審構造,第二審補行提示後同樣得以治癒;本選項認為不得治癒,並無依據。

  3. (C)

    錯。應行合議審判而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者,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 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法院組織不合法是判決本身的重大瑕疵,非證據調查方法的踐行問題,不因第二審已行合議審判而治癒。

  4. (D)

    錯。《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二審不得追加,自無從藉此補正本案的管轄權欠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瑕疵的性質:屬證據調查方法,或屬法院組織與管轄;
  2. 要件二,第二審能否重行踐行:證據調查得重行踐行,法院組織與管轄不能;
  3. 要件三,結論:僅證據調查方法的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而治癒。

記憶點

第二審補得回來的是證據怎麼調查,補不回來的是法院怎麼組成、有沒有管轄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二審採覆審制,是本題全部四個選項的共同背景。《刑事訴訟法》第 366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既然是重新調查,第一審在調查方法上的瑕疵就有被補正的空間;判決的形成基礎並非第一審的調查結果,而是第二審自己的調查結果。《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第二審原則上自為判決,這也是瑕疵得以治癒的制度理由。

瑕疵能否治癒,界線畫在《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所列的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 款所定情形為「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所定情形為「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兩者的差別在於:法院組織不合法動搖的是裁判機關本身的正當性,第二審再怎麼合議也無法回溯使第一審的組織合法;證據未予調查則是可以重做的程序行為。與此配合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該條說明並非任何程序瑕疵都構成撤銷事由,判斷標準是對判決有無影響。

管轄的部分則另有一套規則。《刑事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該條只是說已進行的訴訟行為不因而失效,並不等於管轄權的欠缺可以補正;管轄權欠缺的效果仍是《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所定的管轄錯誤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所定的追加起訴,時點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二審已無適用餘地,選項 (D) 想像的補正途徑在條文上並不存在。

本題各選項的治癒與否,其判斷來自實務對覆審制的運用,條文本身並未逐一規定哪些瑕疵得因第二審而治癒。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瑕疵改成未告知緘默權、未予被告最後陳述機會,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各款的射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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