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既然已經偵查終結並對被告予以起訴,檢察官就可以公開評論該被告實屬罪大惡極,利用輿論要求法官對之判處重刑
- B只要不是該案承審法官,其他法官都可以自由公開評論該案應該如何審理與量刑,不受限制
- C該案承審法官可以在僅限司法官可登入的網路法官論壇上面,預先說明自己心證並請司法官學長姐幫忙集思廣益
- D不僅承審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對外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受一定之限制,即使承審法官配屬之書記官亦受限制
正解 D — 不僅承審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對外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受一定之限制,即使承審法官配屬之書記官亦受限制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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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與檢察官對繫屬中個案的言論限制,以及該限制及於受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書記官正是配屬於承審法官、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故其對外發表評論同樣受到限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公開評論被告罪大惡極並以輿論要求重刑,與無罪推定原則不符。
- (B)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該項所稱之主體是法官,不以承審法官為其規範對象。
- (C)
錯誤。承審法官在論壇上預先說明心證並徵詢意見,仍是對繫屬中案件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也不合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
- (D)
正確。理由如上,書記官亦受限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案件繫屬中,對應題示審理中之刑事個案;
- 要件二,言論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對應預告心證、要求重刑等表態;
- 要件三,規範對象及於受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對應配屬之書記官。
記憶點
繫屬中案件不公開評論,這道限制往下及於書記官等法院人員,不是只綁承審法官一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原則是繫屬中或即將繫屬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書則放行兩種情形,一是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二是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選項 C 的網路論壇雖然限司法官登入,但預先說明心證並請人集思廣益,既非職務上必要之公開解說,也很難說對程序公正毫無影響。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與檢察官分屬不同倫理規範,主體與時點都不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的是偵查中;本題選項 A 已經起訴,此時檢察官仍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無罪推定原則的拘束。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偵查不公開與起訴後的言論分際是兩個不同的規範層次。
三、相關條文的位置。《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該條與第 17 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對他人承辦案件的介入,在倫理規範裡分成關說請託與公開評論兩種型態。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被改寫成臉書貼文、媒體投書、演講、受訪等情境;也常把主體換成書記官、法官助理、通譯,測驗考生知不知道《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有這一層往下延伸的效力。答題時先問三件事:案件是否繫屬中、言論是否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發言者是否為法官或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
五、選項 C 的補充說明。心證的形成與公開,在訴訟法上有其固定的場域與時點,也就是法庭活動與裁判本身。承審法官若在裁判之前,先在法庭以外的場合說明自己的心證並徵詢他人意見,不僅可能使當事人喪失就該心證表示意見的機會,也讓外界難以判斷裁判究竟建立在哪些證據與辯論之上,這正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所要防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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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