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
- A至公職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
- B於罷免某立法委員之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間,在辦公室內徵求其他法官同事參與連署
- C某政治人物徵求連署以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時,參與其連署並公開表示支持
- D利用公餘之時間為支持之公職候選人募款
正解 A — 至公職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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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以及單純聆聽政見與投入選舉活動的區別。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為「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法官到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未公開發言或演說,未公開表態支持反對,也未募款或提供協助,性質上是選民瞭解候選人主張的行為,不該當上開各款。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違反。理由如上。
- (B)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在辦公室內徵求同事參與罷免連署,有損法官之中立形象。
- (C)
違反。參與連署並公開表示支持,該當上開《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公開支持公職候選人。
- (D)
違反。為支持之公職候選人募款,該當上開《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募款,是否利用公餘時間並不影響該款之成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為任職中之法官;
- 要件二,行為是否落入上開各款所描述之政治活動;
- 要件三,選項 A 之聆聽政見不具備公開發言、表態、募款或到場助勢之外觀。
記憶點
法官不是不能關心選舉,是不能替候選人發聲、表態、募款或到場助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與施行狀態。《法官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之部分條文,出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修正公布,並非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修正公布;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並無延後施行之情形。本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五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故上開延後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惟本題所引用之《法官法》條文均不在其列,考試當日應適用之條文文字不受影響。
二、規範層次的分工。政治活動的限制在本題有兩個層次。上位是《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下位則是倫理規範的具體化,《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就是依此授權而訂定的細目。
三、要件拆解。第 1 項四款可以歸納成兩組行為:一組是言論型,包括為候選人公開發言演說、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另一組是行動型,包括募款、其他協助以及參與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選項 B 的辦公室徵求連署與選項 D 的募款都落在行動型,選項 C 的公開表示支持落在言論型;而單純到場聆聽政見,行為人是接收訊息的一方,並未替候選人輸出任何言論或資源。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該項處理的是借他人之手為之的情形;《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處理的則是資訊利用,兩者與第 21 條第 1 項並列,構成法官職務外行為的規範網。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場景換成造勢晚會、站台、社群媒體按讚分享、擔任連署人或政黨黨員,測驗考生能否對照四款逐一檢驗。答題訣竅是先問這個行為有沒有替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產生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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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