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官於審理甲訴請乙損害賠償之第二審程序中,在準備程序中對上訴人乙表示:「我看你分明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如法官是為避免訟累而告知乙時,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 B如僅乙提起上訴時,法官為訴訟經濟得為上開表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 C如甲、乙均提起上訴時,法官為上開表示,仍屬其心證公開權限範圍,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 D法官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
正解 D — 法官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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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得促成和解,但不得以不當方式為之。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該條把促成和解的權限與方式的界限寫在同一項裡:法官可以鼓勵、促成,但方式不得不當。題示法官指摘上訴人乙分明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並以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相脅,已非鼓勵促成,而是以裁判結果作為施壓工具,屬以不當之方式要求和解。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為避免訟累而告知,是動機問題;《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但書所設的界限在於方式,不因法官出於善意而放寬。
- (B)
錯誤。是否僅乙一造提起上訴,並不改變上開方式界限的適用;以判你賠更多相脅仍屬不當方式。至於僅一造上訴時第二審裁判所受之拘束,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C)
錯誤。心證公開仍須依合宜方式為之。《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題示言詞已屬對在庭之人無理之責備,並非心證公開的權限範圍。
- (D)
正確。理由如上,法官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違反法官倫理。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主體為審理中之法官;
- 要件二,行為內容為促成和解;
- 要件三,方式是否不當,對應以更不利之裁判結果相脅並指摘當事人濫行上訴。
記憶點
法官可以勸和解,不可以用判決結果威脅當事人和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與施行狀態。本題所涉之《法官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之部分條文,出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修正公布,並非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修正公布;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並無延後施行之情形。本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五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故上開延後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惟本題所引用之《法官法》條文均不在其列,考試當日應適用之條文文字不受影響。
二、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共三項,結構是由準備到態度再到爭議解決。第 1 項要求開庭前充分準備、開庭時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第 2 項要求維持法庭莊嚴並禁止辱罵與無理責備;第 3 項則在肯定法官得促成調解和解的同時,以但書畫出方式的界限。本題的關鍵在第 3 項但書,而選項 A 至 C 都是在替不當方式尋找正當化的理由:避免訟累、訴訟經濟、心證公開,這三個理由都不能改變方式本身的不當性。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該條講的是審判的獨立性;《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該條講的是行為的形象面。三個條文並列,可以看出倫理規範對法官的要求分成獨立性、形象與法庭活動三個面向。
四、後續效果。違反倫理規範不只是道德評價。《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列個案評鑑事由為「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情節重大者即可能進入個案評鑑程序。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常把場景換成刑事案件的認罪協商、家事事件的調解,或是法官在準備程序中預告不利結果。判斷方式一律回到第 3 項但書:促成可以,施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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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