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 102 年擔任 A 地檢署檢察官職務,於 108 年 1 月因生涯規劃而辭任檢察官並轉任律師,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 A甲於 104 年出席其大學同學乙開設律師事務所舉辦之尾牙餐會,抽中價值新臺幣 3 萬元之禮券,甲未申報其主管單位
- B甲於 110 年 3 月接受當事人委任並於 A 地檢署執行律師業務
- C甲於 103 年間辦理久未聯絡之高中同學因車禍案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未經告訴人同意下,依職權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送請覆議,以釐清告訴人是否超速之待證事實
- D甲於 105 年間,經常自行無償參加新聞媒體談話性節目,對於非其偵辦之現在繫屬案件,就證據調查及檢察官可能之處分提出評論及預測
正解 C — 甲於 103 年間辦理久未聯絡之高中同學因車禍案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未經告訴人同意下,依職權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送請覆議,以釐清告訴人是否超速之待證事實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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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離職轉任律師的旋轉門條款,以及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不以告訴人同意為前提。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不違反。選項 C 中,甲於一百零三年間仍具檢察官身分,就行車事故鑑定送請覆議,目的在釐清告訴人是否超速之待證事實,屬檢察官本於職權蒐集調查有利與不利之事證。《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4 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可見告訴人就證據調查所享有者為陳述意見與請求,甲未經其同意而依職權送請覆議,並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違反。甲於任職檢察官期間,在律師事務所舉辦之餐會抽中高額禮券而未申報,涉及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之要求(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 (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甲於一百零八年一月辭任檢察官,一百十年三月即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 A 地檢署執行律師業務,仍在三年期間之內。
- (C)
不違反。理由如上。
- (D)
違反。甲身為檢察官而經常參加談話性節目,對非其偵辦之繫屬中案件評論證據調查與可能之處分,涉及偵查不公開及檢察公正形象之要求(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離職起三年內;
- 要件二,執業地點為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選項 B 兩個要件都成立;
- 要件三,選項 C 之行為時仍具檢察官身分,適用的是檢察官職權行使的規範,而非律師執業限制。
記憶點
旋轉門要同時數兩個三年:離職後三年,與離職前三年任職過的機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的三年限制,實際上要數兩段期間:一是自離職之日起算的三年,二是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本題甲於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八年一月間任職 A 地檢署,一百十年三月在 A 地檢署執業,兩段期間都命中,所以選項 B 違反。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旋轉門條款方向相反的是身分競合的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前者規範的是離職之後的一段期間,後者規範的是在職期間的身分衝突,兩者並列可以看出對執業限制的兩種切入方式。
三、選項 C 的定位。檢察官調查證據的職權與法院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該項的主體是法院;而《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4 項則把告訴人的地位定位為陳述意見與請求。把兩項並列,就能看出證據調查的發動權在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告訴人的同意並不是發動要件。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常把時間軸拉長,讓同一個人先後具有檢察官與律師身分,再把各年度的行為分別列在選項裡,測驗考生能否先判斷行為時的身分,再選擇適用的規範。答題時務必先在每個選項旁標出行為時甲是檢察官還是律師,接著才判斷該行為適用檢察官倫理或律師倫理,否則很容易把在職期間的行為誤用律師倫理去檢驗。本題選項 A 的一百零四年、選項 C 的一百零三年與選項 D 的一百零五年,行為時甲都還是檢察官;只有選項 B 的一百十年,甲已經是律師,這條時間軸正是解題的第一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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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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