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甲正偵辦某市政府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弊案,甲於貪瀆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該市政府主辦之廉政研討會中擔任主講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為求程序公正,無論如何甲都不可參加該研討會
  2. B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之個案,並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3. C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個案,甲前往主講,可依規定領取車馬費
  4. D甲認為講題內容可能涉及其所偵辦的個案時,應主動簽請機關改派其他檢察官前往主講

正解 A — 為求程序公正,無論如何甲都不可參加該研討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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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經機關指派參與研討會的界限,以及公正受懷疑時的處理程序。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檢察官為促其職務之有效執行,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甲是在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主講人,該研討會又是廉政研討會,正屬與政府機關合作以促進職務有效執行的情形。選項 A 所稱無論如何甲都不可參加,與該條所定之得互相合作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2. (B)

    正確。經機關指派主講且不涉及偵辦之個案,合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所定之合作。《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講題不涉個案,即不生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問題。

  3. (C)

    正確。甲係經機關指派前往主講,依規定支領車馬費屬公務往來,與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之情形有別(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4. (D)

    正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甲認為講題可能涉及其偵辦之個案而主動簽請改派,正合於該二項之意旨。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指派時點在弊案爆發前;
  2. 要件二,講題是否涉及偵辦之個案;
  3. 要件三,涉及時依陳報長官並改派之方式處理。

記憶點

檢察官不是不能公開講學,是不能講到自己偵辦中的案子;有疑慮就簽請改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原則是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書則要求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選項 A 的無論如何都不可參加,等於把原則本身刪掉,只留下最嚴格的結果,這正是本題設計的陷阱。

二、程序面的配套。當合作與個案發生交集時,規範提供的是程序上的出口,而不是全面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把處理權限交給指揮監督長官,這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所建立的指揮監督體系相互呼應。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該條處理的是請託關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該項處理的是社交活動。本題的研討會既非請託關說,也不是社交活動,而是經機關指派的職務行為,三者的定位並不相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場景換成受邀至民間團體演講、擔任學校兼課教師、參加座談或接受媒體專訪,並在選項裡放入一律不可或完全自由兩種極端。這一族題目的正解幾乎都落在中間:原則上可以,但必須避開自己偵辦的個案,並在有疑慮時循程序陳報處理。

五、答題提醒。含有無論如何、一律、絕對、完全不得這類措辭的選項,在倫理題裡多半是錯的,因為倫理規範的立法方式通常是原則加但書,而但書的存在本身就否定了絕對化的敘述。本題選項 A 正是這種形態;反過來說,選項 D 描述的是循程序處理,與規範所提供的出口一致。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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