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9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當事人想要委請甲律師幫他打官司,甲律師研究案情後,發覺所有的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應該如何對 A 提出法律分析?

  1. A既然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應該據實說明並打包票說官司百分百一定會勝訴,以增加 A 打官司的信心
  2. B不要向 A 說明學說及裁判都有利,不然 A 會覺得不必委請律師還是會贏,甲就會失去 A 這個客戶
  3. C雖然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除了說明有利點之外,還要說明訴訟輸贏的因素很多,打官司要謹慎為之
  4. D甲除了說明裁判及學說之外,還要補充說明甲律師自己過去打官司的勝訴比率,讓 A 能夠全盤瞭解甲律師的能力

正解 C — 雖然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除了說明有利點之外,還要說明訴訟輸贏的因素很多,打官司要謹慎為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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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對當事人提出法律分析時,應坦誠並完整說明有利與不利因素,不得使當事人形成不正確之期待。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告知的對象是事件本身的重要情事,而訴訟勝敗受證據取捨與對造攻防等多重因素影響。甲應據實說明裁判與學說均有利於 A,同時也應說明訴訟輸贏的因素很多、打官司要謹慎為之,這樣的說明才既坦誠又完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打包票說官司百分百一定會勝訴,是對裁判結果作無從擔保的保證,會使當事人形成不正確之期待,與上開告知義務之意旨不符。

  2. (B)

    錯誤。為了留住客戶而刻意不說明有利之裁判與學說,是為自身業務利益隱瞞重要情事;《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隱瞞與該條所要求的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不符。

  3. (C)

    正確。理由如上,說明有利點的同時提醒訴訟風險,才是完整的法律分析。

  4. (D)

    錯誤。以自己過去打官司的勝訴比率作為補充說明,與本案的法律分析無關,性質上是招徠業務的宣傳;《律師倫理規範》對律師推展業務之方式設有限制,此種說明也容易讓當事人以律師的過往紀錄取代對本案風險的評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已研究案情,對應《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之充實法律知識與適當準備;
  2. 要件二,說明義務的內容為事件之重要情事;
  3. 要件三,選項 C 同時涵蓋有利點與訴訟風險,符合上開要件。

記憶點

律師要說有利的,也要說不確定的;只講一半,就是讓當事人在錯誤期待下作決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與施行狀態。本題所涉之《律師法》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適用時應注意各該條文之施行時點。

二、要件拆解。律師的說明義務可以拆成三段。第一段是準備,《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第二段是蒐證與探究案情,《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第三段才是對當事人的告知,即《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本題甲已完成前兩段,爭點落在第三段的告知內容應到什麼程度。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該條同樣以當事人的自主決定為歸宿,可以看出律師的角色是提供完整資訊,而不是替當事人下判斷或替結果背書。至於說明不實而致當事人受損害時的責任,《律師法》第 33 條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該條處理的是損害賠償層次。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情境設計成裁判與學說都不利於當事人,測驗律師應否據實告知;也常出現律師以勝訴機率、法官人脈或事務所規模招攬業務的選項。《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下各款所處理的正是不當利用司法人員關係一族的行為。掌握坦誠告知與禁止不當招攬這兩條主線,這一族題目就能穩定作答。

五、答題提醒。倫理題的選項若出現百分百、一定、絕對、保證這類措辭,多半就是錯誤選項,因為律師無從擔保裁判結果;相對地,正解常帶有依具體狀況、於必要範圍內、並說明風險等限縮性描述。本題選項 A 與選項 C 的對比,正是這個判準最典型的示範。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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